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多重买卖合同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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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多重买卖合同合同效力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题)
【多选题】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与不知情的丙订立合同,将100台电脑卖给丙,丙支付预付款后甲没有交货,丙要求乙交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B、丙有权要求乙交货
C、乙可以拒绝丙的交货要求
D、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见下一页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本题中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与丙订立合同,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如果乙公司不追认,那么乙是可以拒绝丙的交货要求的。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多重买卖合同合同效力知识点及相关练习题,后续中公小编也会在网站上持续为大家更新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希望能够为大家备考2019注会带来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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