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一房二卖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知识点】一房二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解释】买受人只能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如果出卖人是平民百姓,不在此列。
(例题)
【单项选择题】 8月1日,王某与张某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一件罕见宝石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双方约定10日后交货付款;8月2日,不知情的李某见该宝石,十分喜爱,表示愿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遂与之签订合同,李某当场支付了10万元,约定8月5日付清余款并交货;8月3日,王某又与不知情的陈某订立合同,以20万元的价格将该宝石售予陈某,并当场交付,陈某仅支付了8万元,承诺余款8月15日付清。后张某、李某均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各方诉至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认定陈某取得了宝石的所有权
B.应支持李某要求王某交付宝石的请求
C.应支持张某要求王某交付宝石的请求
D.王某与张某的合同有效,王某与李某、王某与陈某的合同均无效
答案见下一页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1)选项D: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原则上各个买卖合同均有效。(2)选项ABC: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陈某)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②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③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一房二卖知识点及相关练习题,后续中公小编也会在网站上持续为大家更新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希望能够为大家备考2019注会带来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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