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三章知识点:应税消费品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税法》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知识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特点和基本计税规则
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要看作受托方销售自制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受托方。
(二)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额。
这样组成的价格才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
(三)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交税款。委托方补交税款的依据是:
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下列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交: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题)
【单选】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 )。
A、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B、由委托方在受托方所在地缴纳
C、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
D、由委托方在受托方或委托方所在地缴纳
答案见下一页
【答案】C
【解析】除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外,其余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均应由受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收代缴。因此,只有选项C符合题意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法》应税消费品知识点,后续中公小编也会在网站上持续为大家更新注会税法知识点,希望能够为大家备考2019注会带来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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