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例题)
【多选】出租车司机甲拾得乘客乙乘坐出租车时遗落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次日甲将笔记本电脑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有关该司机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可以基于先占主张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B.甲应当及时通知乙领取或者将笔记本电脑送交相关部门
C.如果乙发出悬赏广告,甲返还电脑时有权要求其支付允诺的报酬
D.丙可以依法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
答案见下一页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1)选项A:遗失物属于脱手物,而非无主物,不适用先占;(2)选项B: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3)选项C:拾得人虽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却可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4)选项D: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遗失物、盗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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