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动产的善意取得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知识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但动产尚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则当事人之间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解释1】转让人将《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无论是否登记),应当认定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解释2】“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
(例题)
【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那么不动产善意取得是以( )为要件。
A、交付
B、登记
C、合同生效
D、合同成立
答案见下一页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是因为交付占有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对于不动产,则应以登记为要件。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动产的善意取得知识点及相关练习题,后续中公小编也会在网站上持续为大家更新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希望能够为大家备考2019注会带来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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