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抵押物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知识点】抵押物
2.房地一体原则
(1)城市房地产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农村集体土地
①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解释】(1)城市房地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2)农村集体土地: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3.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缩小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范围,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外,只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财产。
(例题)
【多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 )。
A. 机动车
B. 建筑物
C. 正在制造的生产设备
D. 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见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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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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