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不动产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知识点】抵押物的转让:不动产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例题)
【多选】下列物权种类中,属于不动产物权的有( )。
A.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抵押权
D.质权
答案见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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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解析】质权与留置权则只能以动产为客体,不得设于不动产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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