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抵押权的实现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知识点】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2.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3.不可分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即债权部分清偿,不产生抵押权部分消灭的效力。
(2)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
(3)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抵押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之全部。
(例题)
【多选】2013年9月1日甲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以自己的房屋设定抵押,该房屋已于2012年12月1日出租给王某,租期1年,2013年12月1日,王某的租期届满后,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李某,租期1年。已知王某和李某对该房屋抵押一事均不知情,甲在借款到期后无力清偿,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将房屋抵押给乙银行时,王某即应腾退房屋
B.虽然该房屋已经抵押,甲仍然有权将其出租给李某
C.乙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无权要求李某腾退房屋
D.乙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有权要求李某腾退房屋
答案见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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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1)选项A: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2)选项B:抵押权设定后,由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所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3)选项CD:抵押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受让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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