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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考试卷(一):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

中公财经 2020-05-25 13:34:33

距离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越来越近了,不知道各位考生CPA备考进度如何呢?为了帮助大家能够更清晰的了解自己的CPA备考情况,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份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卷(一):案例分析题,快来看看吧!

案例分析题(本题型共4小题55分)

1.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分)

(2)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进行追索?(2分)

(3)若戊公司在A银行拒绝付款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2分)

(4)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什么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分)

2.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该案尚未审结。

(2)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4年5月18日,经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

(3)2014年6月2日,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50万元,现存于A公司仓库,F公司已于2014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F公司提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以C公司为其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分)

(2)人民法院以A公司现金不足,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清偿债务为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2分)

(3)对于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2分)

(4)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分)

(5)F公司是否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并说明理由。(3分)

(答案见下一页)

1.【答案】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本题中,A银行为承兑人,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2)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根据法律规定,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可以对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和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乙是被伪造人,丙是伪造人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A属于无理拒付,因此戊公司可以向A银行进行追索。

(3)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题中,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甲公司可以以此抗辩乙公司,但不能以此为由对抗乙公司的后手戊公司。

(4)①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伪造行为;②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丙公司私自刻乙公司人名章和公章属于票据伪造,需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2.【答案】

(1)A公司以C公司为其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A公司以连带债务人C公司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自己不具有破产原因,理由不成立。

(2)人民法院以A公司现金不足,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清偿债务为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题中,A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其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A公司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公司对A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3)对于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诉讼,案件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本题中,债权人D公司基于债务人A公司财产的诉讼(即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在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时尚在审理中,应当中止审理。

(4)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本题中,E信用社对A公司的厂房享有抵押权,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故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其所欠200万元(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有效。

(5)F公司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本题中,A公司基于承揽合同占有F公司的财产,不属于A公司财产,且F公司已付加工费,故管理人无权拒绝返还加工物。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关于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考试卷(一):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为考位考生做的整理,希望能够对各位考生起到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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