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补充阅读材料之人民时评2011年1月合集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2011年1月合集
目录
1.楼市调控考验地方政府 ·················2
2.违规别墅将走向何方 ·················3
3.公安“给力”带给我们什么 ·················4
4.消除“被精神病”的恐惧 ·················5
5.诚信与“实名制”同样重要 ·················6
6.抵制“金币诱惑”才能杜绝“血铅事件” ·················7
7.遏制“土地违法”须打破“利益格局” ·················8
8.不要随意动用警力参与拆迁 ·················9
9.重视消除“百慕大”现象················· 10
10.面对公务接待潜规则 ·················11
11.用好司法的“测震器”功能 ·················12
12.应该从“德孝治县”中想到什么 ·················13
13.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更温暖················· 14
14.平衡利益才能和谐发展 ·················15
15.要“法正”不要“施恩” ·················16
16.实现教育家办学须解三道“扣” ·················17
17.机关幼儿园是计划经济的“尾巴” ·················18
18.提高违规成本才能禁绝“价签戏法”················· 19
19.倾听网络民意须防恶意“病毒” ·················20
20.治理欠薪还需“制度护薪” ·················21
1.楼市调控考验地方政府
日前,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表示,今年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并适时会同监察部对省、市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进行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将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人们还记得,3年前,房价一路蹿升时,曾经有过类似上述的说法;半年前,房价近乎脱缰时,也有过类似的说法。遗憾的是,尽管有关部门多次表态,截至目前,人们还没有看到有地方政府在楼市调控中被追究责任。
即便如此,人们还是有所期待。毕竟,在楼市调控中,一个普遍感受是:“国十条”等楼市政策的一部分措施,被有些地方在执行时“打折”了。人们期望看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期望调控收效明显、百姓受益。
实际情形是,在很多城市,开发商捂盘惜售现象仍未杜绝,圈地囤地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障房资金落实不到位,工程进展缓慢……客观分析起来,让市场的归市场,市长的归市长,除了流动性过多、通胀预期增强等市场因素之外,有的地方没有担当起相应的责任,或许是重要症结。
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深度介入房地产行业的惯性没有消除,个别地方明降温、暗托市;限购等各项调控政策在执行中被“软化”;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的供给乏力,个别地方还有虚报数字之嫌……地方执行的“短腿”,让中央调控政策成了扬汤止沸。
地方在调控中动力不足,原因或在于地方利益的考量及其对土地财政的高度依赖。一些地方担心调控可能影响地方经济和财政收入,对如何主动参与调控缺乏考虑和研究。更严重的是,有的地方尝到了土地财政的甜头,他们为获取高额土地出让金,采取种种措施,推高地价,抬高房价,以此换取好看的GDP和政绩。这阻碍了楼市调控的成效,损害了群众利益。
落实调控政策,需要多方面努力,尤其依托于地方的有力执行。有令不行,调控就难免“雷声大雨点小”,不仅房价难稳,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受到损害。在个别地方,对群众有利的政策往往“大的变小,小的变没”,最后文件成了“纸上画,墙上挂”的东西;而一些关涉地方自身利益的政策,则经常是强力执行。这不能不让人警醒。
土地财政不可持续。如何推动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相适应,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用好土地出让金收入,解决地方政府面临的“钱少事多”的现实难题,这既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必由之路。
2.违规别墅将走向何方
抢在2011年新年到来之前,南京中山陵景区内违规扩建别墅事件初步处理方案出台,处理意见很“给力”——停工待查,限期恢复原状。拖了一年悬而未决的中山陵景区内违规扩建别墅事件,终于止步于2010年。
习惯了对违规扩建处理的“罚”字当头,南京市政府一纸“限期恢复原状”的处理意见,让人在意外之余,不禁拍手称快。一直以来,正是摸清了“以罚代管”这一规律,违规搭建者们才有恃无恐、肆无忌惮,以为只要“生米做成熟饭”,交些罚金总能蒙混过关。现在,曾经打着“管理区”旗号的别墅扩建项目也要“限期恢复原状”了,处罚措施动真碰硬,“煮熟的饭”也有被连锅端的可能。
不过,“限期恢复原状”只是中山陵景区内违规扩建别墅事件处理的第一步。人们期待,加快对违规企业江苏德基公司的查处;人们也期待,能依法追究那些对违规建筑视而不见、相互推诿的管理部门的责任。这样,才能真正有力打击违规建设,让中山陵风景区这一公共资源不再被各种商业化开发所蚕食。
倘若该事件仅仅止于“限期恢复原状”,中山陵景区内违规扩建别墅事件的警示作用可能仍将有限,无法以儆效尤。因为,从报道来看,南京市政府“限期恢复原状”的处罚令,仍有很大的回旋余地,这些余地有可能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中山陵风景区内现有别墅究竟能否扩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扩建?管理部门如何担负起中山陵风景区的保护、管理之责?现有的处理意见并未明确回答这些问题。而这,恰恰是中山陵景区违规扩建别墅事件的关键所在——公众质疑的不只是违规企业的肆意妄为,还有违规者对公共资源的任意侵占。如果把中山陵景区内违规扩建别墅事件仅仅看作是一件简单的违章搭建案例,那将会误读民意,偏离事件处理的正轨。
当普通的民众为了保护城市山林、湖泊等公共资源,而逐步搬迁出这些风景如画之地时,别墅豪宅却依山傍湖而起,中山陵景区的别墅扩建风波如是,云南洱海填湖造别墅亦如是。而这,相信绝不是公众所期待的保护与管理。中山陵景区内违规扩建的别墅将走向何方,这不取决于违规者的态度,而是取决于监管者的决心,取决于监管者对公共资源性质的认识,以及将自己放在一个什么样的位置,来管理、保护中山陵风景区这一公共资源。
3.公安“给力”带给我们什么
刚刚过去的2010年,中国公安机关在人们的脑海中,刻下深深烙印——“给力”。1月3日,由人民网评选的“2010公安十大‘给力’行动”结果揭晓,全国打黑除恶、足球打假反赌、扫黄风暴、重大恐怖组织案件告破、“零容忍”整治酒驾等榜上有名。
是什么吸引网友力顶公安工作?公安工作“给力”又给老百姓带来了什么呢?放心、信心、舒心,是网友用鼠标给出的答案,也是群众对公安工作的充分认可。
公安“给力”,群众对社会治安感到放心。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矛盾凸显期,特别是过去的一年,大事多、喜事多、难事也多。在这样的情况下,2010年我国社会治安持续好转,群众安全感明显提高。其中,公安机关功勋卓著,功不可没。
本着“人民群众最痛恨什么犯罪,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哪里治安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哪里”的思路,公安机关全力以赴,依靠科技创新手段、注重实效、强调法治,严厉打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涉枪涉爆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电信诈骗犯罪、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两抢一盗”犯罪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打掉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让群众拍手称快。
公安“给力”,增强了人们对惩治腐败的信心。公安机关的一举一动,老百姓看在眼里,心里也在琢磨打量。足球打假反赌之初,人们欢呼的同时,曾担心“水太深,查不下去”;扫黄风暴刮起,也有人估计“有背景的,风刮不倒”。后来人们看到,中国足协原副主席谢亚龙、南勇、杨一民和“金哨”陆俊等一条条“大鱼”落网;有些“神秘”、具有几分风向标意义的北京“天上人间”,被依法查处,停业整顿;曾“黑”极一时的重庆司法局原局长文强,终被拉下马、受到法律严惩。一个接一个的“给力”行动,消除了人们的疑虑,也让群众看到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决心。
公安“给力”,让百姓的生活更加舒心。世博安保、亚运安保,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一系列便民利民举措,让人们看得愉快、游得开心。针对涉及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犯罪频发,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守护天使”专项整治行动,为千千万万家长解决了后顾之忧。酒后驾驶令人痛恨,人人喊打,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回应群众呼声,深入开展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酒后驾驶的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执行酒驾一律拘留等“四个一律”,让酒驾致人死亡数下降四成。
打击犯罪、服务群众,不可能一劳永逸。2010年公安“给力”行动,带来了老百姓的平安。人们在充分肯定的同时,也对2011年的公安工作寄予更高期望:“给力”还需再发力。
4.消除“被精神病”的恐惧
1月4日,疑因举报被送入精神病院14年的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公务员郭元荣被接回家。竹溪有关部门称,起初是“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郭精神异常”,遂送郭到医院进行鉴定,并经郭家人同意入院治疗。
从上述解释中,不难发现两点:一是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机构是公安机关,二是这种治疗得到了其家人的同意。至于郭元荣本人的态度,则一字未提。
平心而论,对多数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治疗都出自善意且具有相当的正当性。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估计,我国各类精神病患者数量相当大,其中大约1600万是重症患者。而重症患者中,只有20%到医院就医,另外80%流散在社会,得不到有效的治疗。
无论从社会利益还是患者自身的利益考虑,对精神病患者进行一定的强制治疗都是必要的。但也应该特别注意,这种非自愿住院治疗对精神病患者形成了强制,稍有不慎,极易演化为诱发纠纷的火药桶。
虽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规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但这种 “治疗”并不必然等于“强制治疗”。按照《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予以授权。
要使非自愿住院治疗程序正当合法,切实免除公民“被精神病”的恐惧,应当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强制住院,疾病应严重到什么程度?对非自愿住院治疗,目前各地依据的“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只是卫生部2001年11月《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中的一个附件。其内容不仅缺乏上位法授权,而且其中一些用语也不乏歧义。比如,在“越不承认有病,越证明有精神病”的习惯性认知背景下,“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即可强制收治这一条,就有误伤健康人的危险。
第二,强制治疗,该由哪些人说了算?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等个人或机构是否有权对疑似精神病人强制送治?怎样防止家属、单位与当事人发生矛盾而可能造成的迫害性强制?立法应当对监护人资格取得的司法程序、医院的收治程序,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的阳光操作作出规定,增加收治管理和康复治疗的透明度,特别要加强监督,防止公权力滥用。
第三,住不住院,“精神病人”有无选择权?充分尊重患者本人的意志是所有医疗行为的基础性前提。只有以自愿为原则,非自愿为例外,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精神障碍者的权益。
总之,从根本上免除人们对“被精神病”的恐惧,解决上述三个问题仅仅是个基础。“无危险,不强治”,应融入立法精神,成为执法理念。
5.诚信与“实名制”同样重要
北京少数水果批发市场最近出现了一种怪现象:个别不法商贩在苹果纸箱夹层中灌入水泥,以增加成箱苹果的重量。面对这种造假手段,职能部门只得以“实名制”来监管苹果的流向。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从某种意义上说,即便有了苹果“实名制”,也未必能确保非法逐利的冲动不会突破制度的防线。当年,“阳澄湖大闸蟹”为了防伪,给每只螃蟹的脚上挂上地理标识,但随后各色湖塘出产的毛蟹都穿上了“防伪标志”,一度令消费者真假莫辨。
“实名制”的苹果或许能减少虚假的分量,却无法驱散人们的忧虑。客观地说,市场失范既是制度问题,也是道德问题。成熟的市场经济从不讳言诚信的意义和价值——这当然不是推卸监管部门的责任,但我们也当看到,任何制度都不可能达到完美,监管的效能终归有个限度。在千变万化的市场中,道德自律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
成熟的市场经济应当是讲道德、讲诚信的经济。历史也一再证明:没有诚信等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迟早会引发无可规避的灾难。
经济领域如此,社会领域也不例外。最近的“深圳保障房事件”引起多方关注,审查工作历时一年,从初审、复审到终审,三次审查三次公示,相关部门的确也做了不少工作,但最后仍“有确凿证据证明大概有20余户申请者隐瞒了房产、自有用地”。我们在反思制度缺陷、监管乏力的同时,也该反思:为什么开着豪车、住着豪宅的市民毫无愧色地与困难群众去争保障房?公民应有的诚信意识与悲悯情怀去了哪里?
民无信不立。经济社会越是发展,越是需要诚信有序的人文环境。一方面,诚信是市场秩序的保障,有了公平公正的买卖,才有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诚信是文明进步的基石。它不仅能减少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成本,且有助于弥补法令制度的缺陷。
这些年,社会上不乏“制度依赖”、“立法依赖”等工具理性思维。出了问题就骂制度,有了纰漏就怪法律不严密。其实,即便制度建立健全了,一些症结也未必能得以有效纾解。道理很简单,我们往往忽略了诚信的力量,忽略了诉诸道德的“良方”。
打击假冒伪劣也好,反腐倡廉也罢,制度固然要硬起来,但作为制度规制对象的人,也须构筑起诚信的防线。相较于完美无瑕的制度,一个因诚信而立的社会同样值得期待——而制度与道德两相契合,也正是社会和谐的方向。
6.抵制“金币诱惑”才能杜绝“血铅事件”
新年伊始,安徽省怀宁县发生血铅超标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近几年,血铅事件一次次牵动人们的神经。2009年发生了6起较大血铅事件,2010年发生9起较大血铅事件。这些事件大多呈现这样一条轨迹:当地群众尤其是儿童身体受到损害——医院检测,证实血铅超标——媒体曝光,引起舆论关注——政府采取经济补偿和医疗措施,安抚群众——舆论压力进一步加大,上级部门介入——政府处理责任人,关停污染企业——事件淡出舆论视野……
对于这一轨迹,人们质问:血铅事件为什么屡屡发生?“前车之覆”为什么没能成为“后车之鉴”?
毋庸讳言,血铅事件是粗放发展方式的必然结果。当前,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存在着不少工艺水平落后、污染严重的铅冶炼、铅回收和铅酸蓄电池企业。在当地一些干部眼里,这些涉铅企业是高利润、高税收的“摇钱树”,从而在招商引资和日常监管之中,给予种种照顾。血铅事件的发生,表面上看是企业环境意识淡薄、长期违法排污所致,根源还在于企业受到地方“特别保护”,有恃无恐。
不少国家都有涉铅企业,问题在于,涉铅企业具有很大的环境风险,一个地方引进这类企业,既要严把源头准入这一关,也要严把日常监管这一关。令人遗憾的是,许多地方发生血铅事件,恰恰是由于两个关口都没把住。
有消息称,怀宁县的那个污染肇事企业,居然还是县环保局帮助引进的,没通过环评就开始了试生产。就职能而言,县级环保局本来就不应该承担招商引资职能,退一步讲,考虑到地方发展的现实,如果一定要给环保局摊派招商引资任务,也应该要求它引进先进的、环保的企业,怎么能“捡到篮里就是菜”呢?
当然,即便引进了先进生产力,也不意味着就可以放松环境监管。陕西某地工业园引进的企业铅冶炼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在2009年仍然引发了血铅事件,其主要原因就是环境管理未能同步。在一些国家,对涉铅企业污染源控制以及对厂区周围水、空气中铅的监测有着严格的要求,但国内有的企业却只重视生产,而忽视对周围环境和群众健康的保护,值得深思。
应该看到,涉铅企业很多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这些地方环境执法能力严重不足,多数县级环保局不具备监测铅及其化合物的能力,这就要求环保部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严格监督,履行环保责任;同时更要看到,面对一些涉铅企业的“金币诱惑”和“摇钱树功能”,光靠环保部门监管必然独木难支,更需各级政府树立科学发展理念,通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真正走出发展“见物不见人”的误区,切实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7.遏制“土地违法”须打破“利益格局”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2010年违反土地政策供应的现象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项目上,今年将对约60个全国重点地区进行例行土地督察,目前已有20个县市一把手被土地督察部门约谈。
一些地方存在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仅是房地产市场无序发展的主要推手,而且降低了土地使用效率,加剧了征地用地矛盾,损害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留下了不法寻租的巨大空间。治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仅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避免社会矛盾激化的需要。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利益盘根错节,治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会遭遇强大的阻力。对土地财政的严重依赖和GDP崇拜情结,让一些地方对于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既缺乏监管自觉,也缺乏查处动力。在政绩考量下,地方擅自调整土地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非法批地,重点工程占地边报边用、未报即用等情况并不鲜见。
事实表明,保证土地管理形势的持续好转和真实可控,不仅需要强化单兵突进式的土地整治行动,还需要强化财政制度、土地出让金管理和土地管理问责制度等方面的综合配套措施。
其一,通过财税制度改革平衡全局利益和地方利益,减少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
其二,把监管的边界扩大到资金上来。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2.7万亿元,创下新高。土地交易的繁荣固然标志着经济向好,但也可能包含着不当收益。这种收益体现在地价上,就是地价的非理性上涨,并会最终体现到房地产价格上。此外,一些地方对于土地出让金中保障房提成部分的足额缴纳执行并不积极,这同样会增加解决住房需求的难度。
因此,将监管边界延展到资金上来,将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和使用置于法律法规监管之下,是提高督察效果的必要环节。
其三,问责要及时透明。国土管理部门的问责权限是“既处理事,又处理人”。根据要求,如果地方违法违规土地面积达到当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15%以上的,其行政首长就要被问责。土地清查治理进展到了哪一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土地面积超越“红线”需要问责的现象?问责程序如何展开?执法程序透明,问责才能真正落地,法律尊严和政府公信力才能真正体现。
从根本上说,治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应是打破违法违规利益格局、转变地方行政方式的重要部署。而严肃纪律、改进监管方式,才能让这一步扎实地走下去。
8.不要随意动用警力参与拆迁
1月10日,湖南省委常委、公安厅长李江明确表示,严禁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同日,贵州省委书记栗战书强调,在进行征地拆迁等工作时,不得动用警力参与。
在征地拆迁不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背景下,有的地方明令禁止警察参与拆迁工作,这既是对中央精神的认真贯彻,也是符合实际的明智选择。
早在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出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查各地违法拆迁行为,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如此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一是鉴于一些地方征地拆迁中发生了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二是考虑到征地拆迁问题的敏感性及其与群众利益的攸关性。
在我国,随着市场化、城镇化和法治化的推进,一方面,土地作为资源要素的重要价值日益凸显;另一方面,有关利益方围绕土地的矛盾日益激烈,征地拆迁如果稍有不慎,就可能产生恶性后果和连锁反应。
问题如此敏感,不等于不要征地拆迁,而是说,征地拆迁必须建立在一些基本原则之上——如尊重群众合法利益、商业拆迁必须严守公平自愿、公益拆迁应当严格依法依程序进行、行政和司法权力应该保持中立并超脱于任何利益方。
拆迁中随意动用警力,危害很多。首先,对商业拆迁而言,警察的介入打破了应有的平等协商格局,往往削弱了被拆迁方的谈判能力;其次,警察职责法定,介入拆迁事务往往师出无名;再次,警察参与拆迁,让拆迁方有了更多“牛气”,更容易侵犯被拆迁方的合法利益;第四,一旦警察参与征地拆迁,很多本属商业关系的矛盾就会转化为被拆迁人和地方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应当看到,警察参与征地拆迁行为,往往是被迫而为。要真正禁绝此类现象,就需要地方自觉贯彻执行中央精神,杜绝滥用警力,真正保持政府权力的利益超脱。
9.重视消除“百慕大”现象
有人把十余年来某地交通厅长的“前腐后继”,形容为“百慕大”现象。其实不确,自然界的“百慕大”独一处而已,某些特定领域腐败的“百慕大”,却时有所闻,不独一地。
要致富,先修路,改革开放之后,各地修路热情高涨。中国的各级道路,特别是高速公路等迅速铺展,投资往往数千万甚至过亿元,其间蕴含着巨大的利润空间。不法承建商向官员行贿的出手也很“大方”,制衡与监督机制又严重缺失,让一些既有审批权又有工程指挥权、拨款权和验收权的官员情不自禁,贪欲丛生。曾有查办过多起交通腐败案件的检察官感叹:利润丰厚,且建设资金在交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双重效应的叠加成为引发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还有一则新闻让人深思。河南禹州一农民用两台运沙车假冒军车,8个月内在高速公路上通行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元,被河南平顶山市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不言而喻,偷逃国家税费应该惩处。然而各地道路的超载超限和千方百计“节省”过路费的现象屡禁不绝,和腐败在某些领域多发联系起来,其间或许存在一定的关系。物流成本的高昂,表明各地收回道路建设投入的急迫。然而,多处道路早已过了当初承诺的收费期限,仍然照收不误,这里面的“账”,究竟有多少肥了承包商,并从他们手中进了多少人的私囊呢?物流成本居高不下,是否全然合理,是否需要重新考量?
交通物流一向被视为国民经济顺畅运行的润滑剂,甚至有命脉之重。交通领域的“梗阻”,不但伤及经济健康运行,更伤及党和政府的形象,伤及百姓的信任。
胡锦涛总书记新年伊始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发布反腐动员令,明确提出要“严肃查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发生的腐败案件,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近年各地一再查处某些部门的多发案件,也表明了重点领域反腐的力度和决心。
总书记讲话中有两个关键词:“标本兼治”和“惩防并举”,值得高度重视——唯有从制度建设的本源入手,才能从根本上防范职务犯罪,消除所谓“百慕大”现象。
10.面对公务接待潜规则
因网络举报公务接待费超标而牵出的一桩案子,成为最近颇受关注的“网事”之一。网友热帖追踪,舆论热切关注,持续多日。这多少令人觉得有些奇怪——为何一个县级市审计局3年近百万元的公务接待费,会引来如此规模的“围观”?
被曝光的海门市审计局,其3年所支出的近百万元公务接待费中,有60多万元是预算内开销。换言之,海门审计局平均一年20多万元的公务接待费是正常而且合规的。只要不太出格,公务接待如何支出、为谁支出,公众一概不知,更难有机会发表评论。
问题是,不知何种原因,海门审计局的部分公务接待项目和支出明细被拿到网上“晾晒”了。而这粗粗的一“晒”,就“晒”出了海门审计局局长的贪腐丑闻,“晒”出了公务接待的另一面——“公款社交”。
据海门市对该市审计局的调查结果,海门市审计局两天对四川绵竹市审计局一行15人的接待,花费2.7万多元,多是用于参观与吃喝,真正工作交流的时间仅半天。对此,海门审计局局长的解释是“礼尚往来”——此前,该局多次派人到绵阳交流学习、援助物资,虽然援助数额不高,但对方接待规格很高,不仅绵竹审计局领导亲自到机场迎接,而且活动中对方都是全部出场接待。
去年下半年,山西古城平遥曾自曝公务接待不堪负重,最多的时候,一年“公务接待”10万人次,仅门票一项就少收入1200多万元。如果说平遥的公务接待之痛有现行行政审批体制下的无奈,那么,海门审计局则暴露出公务接待被异化的某种现实——迎来送往之间,交流的并不是信息与经验,而是某些人的私人感情;推杯换盏之时,连接起的并不是部门之间、地方之间的合作纽带,而是一些私人利益链。
来而不往非礼也,学习交流变身为参观旅游,这样的事并非海门审计局独有。事实上,海门审计局3年公务接待近百万元的花费不过是“公款社交”的冰山一角。
据报道,处理结果已出台,海门审计局局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职处分。需要说明的是,这一处分并非针对这一场超规格的公务接待,而是针对由此牵出的其他腐败案;对公务接待超标一事的处理,不过是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海门审计局被限期整改了,那些仍然在“公款社交”潜规则之下逍遥的其他地方、其他管理部门和权力机构,公众该如何监督?是不是该像海门一样,将包括公务接待在内的各项行政预算公开寄希望于零星的网络“晾晒”,将对权力的监督寄希望于偶然的网络举报?面对公务接待潜规则,我们恐怕不能止于简单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11.用好司法的“测震器”功能
河南农民时某因被指控8个月偷逃368万余元高速公路通行费,而被平顶山中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判决生效后又峰回路转,其弟供述,时某是替其顶罪,法院决定重审此案。1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对该案中主管院长、庭长和主审法官等相关责任人就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进行问责。
从去年对赵作海错案启动再审程序,到此次的司法问责,河南高院的及时纠错,不仅表明法院有勇气直面自己体系内的问题,也让我们认识到,尽管司法领域各司其职,尽管问题的出现原因很多,但如果每个部门都能守土有责,都能践行“群众路线”,摆脱利益羁绊、维护公平正义,不仅可以增强司法的公信力,也会让更多的人信任法律、选择法律。
当然也应看到,审判阶段出现的问题,许多时候根源未必在审判本身。审判只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处于问题解决的下游。社会层面遗留的问题夹杂着法律层面上的困境,传导到了作为神经末梢的案件审判上。当社会纠纷中产生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时疏导,累积下来的包袱有可能像“最后一根稻草”,成为司法难以承受之重。即使退缩到刑事诉讼领域内讨论,我们同样可以发现在案件的审查判断上仍未脱离“接力棒”模式的老毛病。除非有重大证据变化,否则后一诉讼阶段都是对前一阶段的确认和配合,纠错功能难以发挥。一旦侦查或审查起诉存在问题,错误地立案或起诉,考虑到未决羁押可能带来的国家赔偿问题,法院只能被动地作出有罪甚至罪重的认定。
偷逃过路费案的离奇判决,挑战了人们的日常性判断,稀释了社会对法院裁判的认同度。如何让审判沟通社情民意?就现行制度而言,检察院有人民监督员,法院有人民陪审员,实际上都能在沟通民意的基础上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办案。只是,人民陪审员“陪衬化”现象,使他们并不能像制度预设那样参与重大案件的决策,而不参加庭审过程的庭长、主管院长等审委会成员却有实质上的决定权。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也只限于检察院自侦的职务犯罪案件,而不包括普通刑事案件。其实,此类可能在社会上引起巨大争议的案件,恰恰最需要有随机选取的普通民众以自由、诚实和秉承良知的参与,并发挥其在合议中对案件的影响力,同时监督法官的审判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指出,“只有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制度才会有无限的生机活力;反之,偏离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工作就会陷入困境和险途。”作为社会公正的“测震器”,司法的敏感神经能感受到许多社会问题的症结,因此也可以让更多的民众参与司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质量,不断丰富人民群众感受司法的方式,正义的实现就会更加直观,法治的前景也会多一份希望。
12.应该从“德孝治县”中想到什么
近日,河北魏县一项关于干部任用的规定引起舆论关注。在此之前,甘肃金昌、山西河津等地出台的类似规定,也曾引来众议纷纷。
对领导干部,“德”的考量无疑至关重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这是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对于这一点,毫无疑问,全社会有着广泛共识。
至于为什么魏县的“德孝治县”会引来质疑,恐怕主要还在于考核官员的“德”,究竟应该采取怎样的方式和标准。比如,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忠孝不能两全”之说,在这种语境下,“不孝顺”父母的官员是否肯定就不是好官?一名干部是否孝顺,应该由谁来加以评判?家人的认定,是否可以作为绝对的标准?这些问题不考虑清楚、不回答明白,遭受质疑也就在所难免。
毋庸置疑,干部的“私德”也是“德”的重要方面。这也是魏县干部群众认可“德孝治县”的重要原因。同时,“无德不孝一律不考虑”,并不意味着“提拔干部唯孝是举”。从这样的角度讲,真正值得担心的,是考核“德孝”的具体方式。
按照魏县的规定,提拔干部在组织考察环节中,将认真调查了解考察对象在孝敬双亲、夫妻关系、教育子女等方面的情况,并由其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等写出德孝方面证明材料;凡是德孝方面有问题的干部,实行“一票否决”。由此可见,干部的“私德”是由“自家人”来考核的。而到了现实层面,为人父母者大都“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又有多少父母会因为孝顺问题来牵制儿女仕途的升迁呢?由是观之,公众担心该制度会沦为“花拳绣腿”不无道理。
有人就此提出,在此项指标考核中进一步加大“自家人”之外的其他群众的发言权,“德孝治县”的措施价值也许就能更好地实现。果真如此吗?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尤其是对于“孝心”这种主观性很强的指标,要求外人来做评判,恐怕也不是那么容易。
概而言之,“德”是一个很广的概念,“孝”只是其中一项指标,而且认定难度较大、认定成本较高。在这样的情况下,虽不可否定“德孝治县”的良好初衷,恐怕也不能对它寄予太高的期望。围绕河北魏县“德孝治县”展开的诸多讨论,其价值在于提醒我们,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具体到操作层面,仍有不少经验需要探索、不少难题需要破解,任何“一抓就灵”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
13.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更温暖
财政部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突破8万亿元,再上新台阶。
近年来,全国财政收入保持了强劲增长势头:从2005年财政收入超过3万亿元,2008年跃上6万亿元,再到2010年突破8万亿元,年均增长达到20%。财政收入持续增长,主要得益于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财政的钱多了,怎么花是百姓最关心的问题。这些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民生领域的投入,一直是财政工作的着力点:农村和城里的孩子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保障体系逐步覆盖城乡,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有了最低保障,保障房建设不断提速……刚刚过去的2010年,国家财政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支出,全部超过年初的预算。广大群众也切身感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越来越温暖。
然而,与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相比,有些财政的钱就没有花到正地方。比如,有的地方经济发展并不快,财政也并不富裕,但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的办公楼却是超一流水准,配套修建的大广场上,小桥流水,花团锦簇。也有的部门添置办公用品“狮子大开口”,只买贵的,不买对的,“天价采购”之类的事情时有发生。这些大手大脚的花钱、慷国家之慨的行为,令人心寒。
虽然财政收入增加了,财政的日子好过了,但还远未到敞开花钱的时候。总体上看,我们在民生领域的欠账很多,医疗、养老、就业等方面的保障水平还很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仍有待提高,急需花钱的地方还很多,财政收支矛盾仍十分突出。
因此,财政支出仍需要精打细算,“好钢用在刀刃上”,将有限的钱用在多办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上,用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特别是要坚决制止和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各种形式的铺张浪费,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费出国、公费购车等方面的支出。家大业大,花钱却不能大手大脚。
说到底,财政的每一分钱都是人民的血汗换来的,财政的钱取之于民,更要用之于民,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应该、也没有权力从中牟私,乱花浪费。财政花出去的每一笔钱,都应该仔细掂量。可花可不花的钱,一定不能花,需要花钱的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确保资金花到实处、花出效益,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14.平衡利益才能和谐发展
在我国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进程中,1月19日国务院审议并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新条例”),无疑写下了浓重一笔。
自2007年首次审议以来,这部条例修改与制定,始终牵引着亿万群众的目光,伴随着对多方意见的征集。一部行政法规在出台前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是第一次;超过10万条的意见建议所承载的,不仅是“开门立法”的诚意,更是对制度进步的渴求。
改“拆迁”为“征收”,取消“行政强拆”,界定“公共利益”……在《物权法》出台3年的语境中,在拆迁矛盾纠纷增多的背景下,面对一些人“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思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和新条例的施行,是对发展理念的一次认真梳理,对我们正确认识所处的发展阶段、彰显政府的公共性、重申司法的中立性,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具体表现为:
公共利益的明晰化。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统筹兼顾发展的普惠性和维护被征收群众的正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新条例明确规定,因国防、外交需要,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政府可以实行房屋征收。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界定,符合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强制征收的司法化。司法终极裁决是法治社会的特征。过去政府强拆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被拆迁人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新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规定由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了双方力量的平衡性。
补偿标准的市场化。按市场价补偿才是公平的补偿。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更为明确,不仅列举了补偿的内容,同时规定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将市场价的确定交由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保证了补偿标准的客观性。
征收过程的程序化。程序公正是维护公信力的关键。新条例提高了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公众参与程度,规定多数人意见不一时要组织听证会,并要求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保证了征收行为的透明性。
改革开放30多年后,中国社会进入了利益博弈时代。政府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利益博弈须有规则,法律则是重要手段。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而言,如果权力没有制衡,权利没有救济,行政强拆的推土机便难以刹车熄火,“以闹取利”的钉子户也会日益增多。
从这个角度看,新条例无论是公共利益的明晰化、强制征收的司法化、补偿标准的市场化,还是征收过程的程序化,都是在建立一种公平的利益博弈机制,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谈判能力的平衡、程序正义的维护,为合法行政权力的实施提供制度支撑,为正当民众权益的保护打造法律之盾。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新条例的颁布,为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公平正义的实现打下了坚实基础。而新条例的落实,还有待于我们克服土地财政的诱惑,尊重司法的独立性,并始终保持对人民和法律的敬畏,使制度的进步真正惠及民众、推动和谐发展。
15.要“法正”不要“施恩”
近日,杭州飞雪连天,但在许多网友心里,这里有“最温暖的图书馆”。
几年前,杭州图书馆开始对所有读者免费开放,因此也有了乞丐和拾荒者进门阅览;有读者“无法接受”,找馆长投诉,馆长褚树青回答,我无权拒绝他们入内读书,但您有权利选择离开。这则“旧闻”在日前被网友在微博“晒”出后,很快引发热烈追捧。有趣的是,在褚树青和他的同事们眼中,自己不过是在做公共图书馆“最正常的工作”。
“无法接受”和“无权拒绝”,“最温暖”和“最正常”,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两层耐人寻味的心理错位。
无法接受跟乞丐、拾荒者同室读书,大概出自一种很微妙的心理。或许,有的读者认为,这与图书馆的氛围不协调。
“无法接受”的人可能没意识到,在一个公共图书馆里,所有人都是“读者”。不管你在进门之前是儒是丐、是“金领”是“蓝领”,进了这扇门,都是读书人。公共图书馆“无权拒绝”一个进门读书的乞丐,借古典名著里的人名说话,并非“施恩”——额外的照顾,而是“法正”——正常的管理。
于是,我们又看到了第二个层面上的错位,为什么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机构,一次“最正常”变成了网友心中的“最温暖”。
最近看到一位海外华人写的网帖,说一朋友回国给儿女办婚礼,耗资糜费,气派非凡,但此兄最为得意之处却在于找人疏备考系后,迎娶车队途经收费站一路绿灯、分文未纳,省钱事小、面子事大。这种拥有特权的感觉大概让当事人“很温暖”,但也让他人看到,代价是公共服务的“不正常”。
类似现象,并不少见。医院看病,有些人能让院长出面打招呼;孩子上学,有些人会拿着条子来挑学校;春运了,有些人恨不得去找铁道部部长搞票。“我这么做是有本事,你这么做那还了得”,这种意识一旦发展成为实践,就演化成了特权。而面对特权,又总有些“职责”一次又一次被“潜伏”,日积月累,本来“正常”的工作变得藏头缩尾,“不正常”的事情倒显得理直气壮,进而败坏整个社会风气。
国家的法规政策、公共机构的章程条款,本是从为大多数人服务的角度出发设计,理所当然体现着平等的精神。杭州图书馆之所以“最温暖”,正因为它正常践行了公共机构的职责,说白了,就是让大家感受到了平等带来的阳光;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说它“最温暖”,也恰恰是因为目前这样的温暖还不够多。
这点值得所有的公共机构管理者深思。以前有一首流行歌,“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公共机构应该慎唱。公共服务要走向完善,可以差异化,但是不能等级化。否则这不是在提供服务,而是在制造鸿沟。
16.实现教育家办学须解三道“扣”
继为名师配备学术秘书之后,广东惠州市教育改革最近又有新探索:教育局把人事管理权、自主招生权、财务自主权三方面10多项权力下放给试点中学;资源分配向教学一线倾斜,为优秀教师退出行政岗位向名师发展创造良好条件;部分试点学校大幅度精简领导岗位,裁撤处室单位,实行扁平化管理。
像山东、湖南等地此前取消中小学校长行政职级的做法一样,惠州教育系统的这些探索,都是鼓励教育家办学的努力尝试。
提倡教育家办学,归根结底,就是推动教育活动的组织管理按教育规律办事。落实到实践中,要真正实现教育家办学,困难和阻力不小。从大的方面看,至少有三道“扣子”待解。
第一道“扣”,是理顺管理部门与学校的关系。减少行政部门对办学的过多干预,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首先需要管理部门舍得放权。现在一些地方口头上支持教育家办学,可一到具体的管理问题——教师招聘、工资分配、自主招生、评级评优等,都卡得死死的。这样一来,再好的教育家也办不好学。
另一方面,管理部门放权又绝不能把什么都推给学校,放任不管。“放权”绝不等于“弃权”,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进一步强化服务和监督职能;而要做好这些,责任并不轻松。
第二道“扣”,是理顺学校内部治理的关系。办学是个系统工程,教育家办学,不是校长一人说了算。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能,建立教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规范议事制度,推进民主决策,强化群众监督,推行分权制管理,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按教育规律办事。
第三道“扣”,是理顺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教育不是存在于真空中,考试制度、就业环境、家长期待,都考验着教育家的能力和智慧。广纳教育贤才、培养优秀师资、调动教师热情、提高办学效率和教学质量,如果目的只是适应旧的人才培育理念和教育制度,只是多培养几个“状元”,就谈不上是教育家办学。真正的教育家,应该有能力整合学校、家庭和社会资源,带动教育模式的创新和社会风气的转变。也只有这样,教育家办学才能赢得更加广泛的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
实现教育家办学,任重道远。惠州等地的教育改革,在这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希望能有更多地方、更多学校加入到这个探索的行列中来。有创新的激情,有敢试的勇气,有科学的精神,有坚持的耐性,规律从来都不会亏待它的追随者。
17.机关幼儿园是计划经济的“尾巴”
正在召开的广东省两会上,“财政供养机关幼儿园”成了热点话题。因为在《广东省2011年省级部门预算草案》中,有8所省直机关幼儿园将获得6863万元财政资金补贴。这引起了代表委员及公众的强烈质疑:公职人员凭什么拿纳税人的钱为自己的孩子服务?
7年前,就有广东省人大代表指出,用省级财政供养机关幼儿园极为不合理,不应该用纳税人的钱让少数人受益。到现在,省级部门预算草案里不仅仍有这样的安排,而且费用越来越多。那么,这种做法到底对不对?
公共性是公共财政的基本属性。公共财政提供的服务应该是共享的,即所有公民都有平等享有的机会。但在一些地方,机关幼儿园不是“公共”的,而是“专供”的,即只招收本级机关干部职工的子女,或至少是本单位子女优先,这实际上是拿公众的钱为一小部分人谋福利。这种财政供养机关幼儿园的现象,存在两种不公平:一是对公众及其子女的不公平,二是对私立幼儿园的不公平。
广东省人大财经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目前,部分幼儿园是事业单位,按照我国财政体制,都会给予财政预算安排,这和其他事业单位是一样的,所以预算编制本身并无不妥。言下之意,既然是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当然应该有安排。但这种事业单位该不该存在,本身就是个问题。随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推进,绝大多数幼儿园已经脱离了财政的供养。据广东省政协委员吴翰、吴潭伟调查,广东省享受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幼儿园约410所,不到总数的4%。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并不在义务教育的范围之内。诚然,很多地方确实存在着“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应该大包大揽。只要社会有需要,自然会有人提供服务。市场具有发现价格的机制,随着竞争的充分和市场的规范,服务价格自会逐步趋向合理。政府应该做的,是加强监管、提供服务。如果财政有余力,也可以对幼教机构进行补贴或者给予税收等方面优惠,但补贴或优惠应该是普惠式的,而不能只是惠及部分幼儿园,更不能成为机关干部的福利。
其实,党政机关直属的幼儿园不只存在于广东,在全国很多地方都还有不少。这些幼儿园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尾巴”,应当下决心割掉,而作为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广东,更有理由率先行动。
18.提高违规成本才能禁绝“价签戏法”
大米标价每袋64.6元,结算时却变成69.7元;138元的鱿鱼丝,价签上用大号字体标示“13”,小号字体标示“8.0”……这些,是家乐福等超市近期被查处的“价签戏法”。
种种把戏,都可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规的“禁止”条目中找到,比如,标示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文字等。而这些现象在多地多店的存在,也难用“技术失误”解释。
玩“价签戏法”,企业能得到什么?高价卖出低价物品,无疑能增加营业额。乘以巨大的销售量后,靠差价获得的利润,数目肯定不小。这种做法甚至还能让消费者以为自己捡到了便宜,给商家贴上“物美价廉”的标签。
从成本看,“价签戏法”付出的主要是风险成本。如果被消费者发现,可能会有退货、投诉发生;被监管部门发现,则会面临经济处罚;被公之于众,还可能损害企业形象。不过,这些都只是建立在“如果”之上。
“价签戏法”的存在,是商家衡量了收益和成本之后,做出的“理性选择”。消费者退货,商家不过损失一笔交易。而维权时过高的时间、精力和机会成本,往往让很多消费者选择吃哑巴亏。可见,“价签戏法”的存在,一部分来自消费者方面的低风险。
来自管理部门的成本,同样如此。以此次为例,处罚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最高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能排进世界前十的企业,这不过是九牛一毛。而且,欺诈行为被发现,本身就是一个小概率事件。
至于企业形象,对于家乐福这样的大型超市,可能也并非想象中那么重要。一方面,大型超市主打“低价牌”,与供应商谈判时超强的议价能力才是关键。而“大树底下寸草不生”的发展策略,也常常置消费者于无从选择的境地。
正是这样的成本收益比,成为“价签戏法”的土壤。而要禁绝“价签戏法”,也正是要增加其违规成本。主管部门需要主动监管,完善信用评级,加强立法的明确性和惩戒力度,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从消费者方面看,需要简化投诉和索赔流程,强化执行,提高补偿,以此鼓励消费者为了自身权益站出来。同时,此次事件也表明,舆论等其他渠道的监督,同样有效,可资利用。
家乐福等超市的做法,未尝不是零售业中的潜规则。而屡屡可见的“跳楼价”、“亏本大甩卖”,或者算不清、说不详的“建议零售价”,甚至是月饼、酒水的奢华包装等,也未尝不是易被忽视的价格欺诈行为。家乐福等超市被处罚了,更多的商家也要以此自警,否则,丢失了诚信,就难免面临最严厉的惩罚——被消费者抛弃。
19.倾听网络民意须防恶意“病毒”
从“贾君鹏,你妈喊你回家吃饭”、“神仙姐姐”,到最近的“钱云会案”,这些网络热点事件,无一例外地被罩上了一层厚厚的“网络迷雾”,让人一时真假莫辨。直到幕后“网络推手”、“网络水军”现身说法、“神乎其技”,或彼此利益纠葛不清、争吵之中互揭老底,或部门介入调查拨开迷雾、揭示真相,广大网民方才发现自己被“洗涮”了,被“娱乐”了,被“恶搞”了。
这无疑是互联网时代令人棘手的一种“民意病毒”。那些“网络推手”、“网络水军”隐身于普通网民之中,身披马甲“分身有术”,装得像普通网民一样发帖、“盖楼”、留言,或谣言惑众,或火上浇油。他们受雇于某些“民意制造者”,按其意旨批量生产“民意”,前者获得佣金,后者在“民意”的成功制造中实现自己的目的。
这种网络“民意病毒”还具有不断潜滋暗长的特性。客观地看,人们总会有各种各样的利益诉求。在现实世界中,这些诉求会受到规则制度的规范和制约。但在虚拟世界里,则可能因缺乏有效的法则秩序管束而有所放纵。在一定意义上说,互联网的开放性和隐蔽性,在给正常利益诉求提供顺畅渠道的同时,也为一些放不上台面的不正当手段提供了土壤。一旦这些空间为“网络推手”、“网络水军”所占据,成为他们牟取不当利益的手段,“民意病毒”便会无节制地滋生蔓延。
“民意病毒”利用和裹挟健康民意,不仅伤害广大网民的感情,也损害网络民意表达的健康肌体,不利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公众情绪、社会舆论也存在被左右或误导的可能,一些社会矛盾问题就面临被激化或放大的危险。
毫无疑问,互联网作为中国式民主建设的新通道,为满足公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供了广阔渠道。在看到这些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该充分认识到网络表达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对于那些信息来源不、不清晰的“事实”,对于那些有悖常识的“传奇”,对于那些陈述偏颇、片面的意见,我们需要多留一个心眼,避免被欺骗、被误导、被蒙蔽。
在这个问题上,传统媒体承担着更重的社会责任。作为专业新闻机构,面对一些热炒的网络事件,传统媒体必须保持高度的冷静、理性,恪守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防范网络“民意病毒”的侵袭,抵制新闻炒作的诱惑,才能与互联网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推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
20.治理欠薪还需“制度护薪”
“打工挣钱,天经地义!你拖欠工资就没有良心!”人社部一位同志的疾呼言犹在耳。而更鼓舞人心的,是各地各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切实行动。自去年以来,人社部等四部委组成联合督查组赴津、冀、辽等10个省份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北京市为3.9万名农民工追发工资1.7亿元,新疆各级工会清欠农民工工资5.3亿元,江西两个月内为5万多名农民工追回工资及赔偿金逾7500万元……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欠薪企业数量、涉及劳动者人数和欠薪金额,都比往年下降。
但也应该正视,临近年关,欠薪现象仍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个案时刻警醒我们,虽然经过集中整治,大面积的欠薪现象已得到有力遏制,但破解这一难题依然需要艰苦的努力。
表面上看,欠薪问题属于劳资纠纷,但问题的解决,往往不像勒令企业老板立马给钱那么简单。事实证明,每一份工资要进入农民工的腰包,并不容易。以欠薪问题最为严重的建筑行业为例,不签劳动合同的用工方式,使农民工陷入维权陷阱;层层转包的承包模式,使农民工处于利益链的最末端;垫资施工的运作模式,使农民工工资成了“连环债”中最脆弱的一环;项目结束才拿钱的结算方式,使农民工从一开始就进入“被拖欠”状态。
“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治理欠薪问题,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深挖现象背后的深层问题,从源头上进行治理,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以制度代替突击,以“护薪”取代“讨薪”,方为治本之策。
事实上,从制度层面破解欠薪难题已经成为各地的创新实践。北京推行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模式,上海完善劳动关系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南宁、广州等地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工资保障制度,成都实施“权益信息卡”和“工资银行卡”等监管机制,都以不同形式开通了农民工拿到工资的“绿色通道”,拓展了保障权利的救济渠道,值得总结和借鉴。
从目前看,各地治理欠薪,大多倚重行政力量,法治力量的运用还大有可为。比如,农民工在与欠薪企业的利益博弈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法律等维权渠道存在的问题,“告他拖不起”成为农民工难以承受之重。而欠薪者的违法行为所付成本与其所获丰厚利润相比,只是九牛一毛,助长了“欠他玩得起”的心态和行为。
有鉴于此,迫切需要在法律制度上作出调整完善,简化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同时加快立法步伐,打造“恶意欠薪入罪”等“撒手锏”,大幅提高违法欠薪成本,使恶意欠薪者得不偿失、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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