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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

中公教育 2014-07-17 10:57:27

法律常识: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

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附加刑

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以上内容为考生备考法律专业知识提供备考指导,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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