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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考公共基础知识高频考点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2017-11-21 09:49:57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作为刑法中常规的重要考点,在授课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学员问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问题。在此,将这个知识点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大家掌握和做题。

一个犯罪行为,可能会因为完成而停止,这就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就是犯罪既遂;也可能尚未完成,但因为一定的主客观因素而停止,这便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这三种情形,考试更喜欢就后面这三种未完成形态出题,所以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需要大家掌握的重点。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这里交代了两个要素,一个是发生阶段,一个是停止原因。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所以是发生在准备阶段;犯罪预备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所以停止原因是客观的,行为人想要继续进行犯罪,而客观情况不允许,所以,停止原因是“欲而不能”。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同犯罪预备的分析思路一样,这是两个要素:犯罪未遂发生在实施阶段;停止原因也是“欲而不能”。至此,我们就可以发现,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停止原因相同,区别在于发生的阶段不同。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的犯罪过程既包括准备阶段,也包括实施阶段,也就是说准备阶段可以发生犯罪中止,实施阶段也可以发生犯罪中止。发生犯罪中止的停止原因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从客观是可以继续进行犯罪或者能够实现犯罪结果的,但是行为人自己主观上不想继续犯罪了,也即犯罪中止的停止原因是“能而不欲”。所以,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发生阶段可以相同,但停止原因不同。

为了帮助大家理解和区分这三个概念,特制作下图:

在做题过程中,仅仅能够区分这三个概念还不够,因为题目有时候会涉及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所以,还需要大家掌握另外一个知识点:处罚原则。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做这类题目时,需要大家先判断出该犯罪的行为的停止形态,再对应相应的处罚原则即可。

【例题】甲扬言要杀害乙全家,并持刀前往乙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随即尾随追赶,在通往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解析:《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是否着手,如果没有着手实行,那么即使在通向乙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也只能定为犯罪预备。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对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解析就到这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祝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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