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黑龙江牡丹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市所属的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补充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它方式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和特殊岗位需要做专门测试的,可以简化招聘考试程序。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市直及各委、办、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在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指导、监督下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也可随同全市统一安排进行。
第二章招聘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招聘对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
第六条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自发布公告之日算起),特殊需要的专业技术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0周岁以下;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等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七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用人单位申报招聘计划;
(二)编制全市招聘计划,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三)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
(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五)组织笔试和专业测试;
(六)组织面试;
(七)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体检;
(八)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
(九)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十)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招聘工作根据需要一般一年组织一次,特殊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申报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在申报前须经编制部门对其空编数及人员结构进行审核。招聘计划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编制数、空编数、拟聘人数、拟聘职位名称及所需资格条件等。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20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财政拨款形式、招聘的岗位、人数等;
(二)应聘人员的条件;
(三)招聘的办法;
(四)报名的时间、地点,考试的时间、内容、范围等;
(五)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的招聘经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考试、体检与考核
第十一条考试内容主要是做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的公共基础知识及招聘岗位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对于应聘某些特殊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对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以上且专业对口的人员,可以由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采取直接面试或考核的方式招聘。
考试一般分为笔试和面试。
笔试:管理类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专业技术类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基础知识》,每科成绩满分为,也可根据岗位需要简化笔试内容。
笔试后按总分高低依次排序,一般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最后一名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面试人选数量。特殊专业低于1:3进入面试的人员总分必须达到考试所要求的基本分数段。
面试方法为结构化面谈或情景模拟,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政策理论水平、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责任感与进取心、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理解及解决问题能力、应变能力与稳定性、知识面、专业理论知识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成绩以百分计,低于60分者不予聘用。
面试后,将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累加合成考试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考职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若总成绩出现并列,分别依次以面试成绩、申论或专业科目考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体检由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在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考核拟聘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考核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可在报考同一职位且面试合格人选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五章聘用
第十三条 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经考试、体检、考核、公示无疑义的拟聘人员,由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发给《考试合格通知单》,招聘单位凭《考试合格通知单》与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其中聘用单位一份,聘用人员一份,合同鉴证部门一份。聘用单位持《聘用合同书》和《考试合格通知单》到市人才服务局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持《人事代理证》、《考试合格通知单》到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填报《牡丹江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聘用审批表》,并凭《牡丹江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聘用审批表》、《考试合格通知单》办理人员调入、毕业生就业、落编以及工资等手续。
聘用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聘用资格,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备案。
第六章招聘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凡经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或经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授权组织招聘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都要填写《牡丹江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聘用审批表》,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批后(党委口管辖的事业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审批,行政机关管辖的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审批)装入本人档案,此表作为招聘人员进入事业单位落编、兑现工资、调转等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招聘人员为应届毕业生或往届毕业生未就业的,按毕业生工资政策执行,已就业的按调入人员执行。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与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要坚持对聘用人员进行岗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续聘以及岗位调整、职务升降、奖励惩戒的依据。
第十八条招聘人员在聘期内,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与聘用单位在职职工同等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招聘人员在聘期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其退休和退休待遇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招聘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时,单位应出具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有关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备案,其人事关系可仍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也可转移到新的单位。
第七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和管理牡丹江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考试聘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核准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申报的招聘计划;
(二)编制年度招聘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三)指导、监督对报考人员进行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审核批准笔试、专业测试和面试的工作方案;
(五)指导、监督笔试和专业测试的出题、阅卷及组织工作;
(六)指导、监督面试的出题及组织工作;
(七)负责体检的组织实施工作;
(八)指导、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聘用等工作;
(九)负责办理聘用审批等有关手续;
(十)指导、监督县(市)、区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考试中心的主要职责
牡丹江市考试中心受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招聘考试的考务工作。
(一)制定报名工作方案,组织对报考人员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二)制定招聘人员笔试、专业测试和面试的工作方案;
(三)负责笔试、专业测试出题、阅卷和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面试出题和组织实施工作;
(五)负责发布招聘公告和笔试、专业测试、面试成绩的公示;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所属用人单位的招聘计划、招聘资格条件,并负责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申报;
(二)参与对报考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三)协助专业测试及面试的实施工作;
(四)组织用人单位对考试合格人员的考核和拟聘人员的聘用等工作;
(五)受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的委托,承担一些特定职位招考的组织和考试工作。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制定本部门招聘计划;
(二)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三)与主管部门共同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考核;
(四)按有关规定对拟聘人员办理聘用、落编、合同鉴证、人事代理、兑现工资等手续。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在招聘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严把聘用审批关。要增强招聘工作的透明度,公开招聘计划、资格条件、办法、程序和招聘结果。用人单位不得制定具有歧视性的招聘条件,招聘工作要在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下进行,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人的,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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