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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鸡西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暂行办法

中公教育 2009-11-06 17:33: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用人行为,保证招聘人员的基本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稳步开展,根据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以及《鸡西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度管理暂行办法》(鸡政发[2006]18号)、《鸡西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细则》(鸡人联[2007]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因工作需要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依照本办法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要坚持凡进必考,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内和人事部门制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全市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宏观管理、分类指导、总体监督和综合协调等事宜,由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考试的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工作中负责:

(一)编制全市年度招聘工作计划及方案;

(二)核准用人单位申报的招聘计划及方案(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

(三)负责发布招聘信息、招聘简章、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及发放准考证;

(四)负责组织招聘工作并具体承办笔试、面试、体检等工作;

(五)组织新聘人员岗前培训;

(六)办理招聘合格人员的聘用审批、编制备案及合同鉴证手续;

(七)指导和监督各县(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一)申报年度招聘(用人)计划及方案;

(二)提供招聘信息、招聘条件,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实施拟聘人员公示、考核等工作;

(四)申报招聘合格人员的聘用材料;

(五)与确定的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其它招聘工作。

第三章 程序、方式及计划

第七条 招聘考试的基本程序是:

(一)用人单位申报编制使用计划和招聘计划(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

(二)编制全市事业单位招聘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制定招聘考试工作方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五)组织考试;

(六)组织考核;

(七)对通过考试、考核人员进行体检;

(八)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九)组织新聘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十)办理聘用合同及鉴证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一般于每年6月和11月分别举行,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可于每年2月末前和8月末前分别上报用人计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增加或减少招聘考试需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市直和六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县(市)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由县(市)统一组织,考试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及编制数、经费性质、空编数、拟招聘人数和招聘范围;

(二)拟招聘岗位的名称、专业及任职资格条件;

(三)招聘采用的方式和拟考时间。

第四章 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定期招聘考试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不定期招聘考试先由用人单位申报招聘计划及方案(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经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除招聘计划的内容外,还应包括:

(一)聘用人员待遇;

(二)招聘考试科目;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需交验的证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为人民服务精神;

(三)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和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报考工勤岗位的须具有中等技工学校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一般分笔试和面试两个阶段进行,招聘岗位无特殊要求的,不得增加其它形式的考试。

笔试总成绩一般为,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确定的内容进行,一般占笔试总成绩的20%-30%;专业科目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抽调相关专家统一确定,一般占笔试总成绩的70%-80%;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也可不设公共科目。原则上按笔试总成绩1:3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比例,笔试总成绩低于最低分数线(最低分数线一般不低于50分)的不得进入面试。

面试方法为结构化面谈、无领导小组讨论、情境模拟、心理素质测评等,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政策思想认识水平、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责任感与进取心、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理解及解决问题能力、应变能力与稳定性、知识面、专业理论知识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总成绩为,原则上低于60分者不予聘用。

第十四条 招聘计划与报考人数之比未达到规定1:3比例的,原则上要相应缩减招聘计划。对于急需补充人员的岗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降低开考比例。招聘岗位面试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按笔试总成绩超过最低分数线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第十五条 招聘考试总成绩由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构成。笔试、面试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可在40%—60%之间浮动,浮动的高低根据招聘岗位特点确定。总成绩确定之后,由高分到低分次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拟聘人选。

第十六条 经领导小组审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简化程序,经面试、考核合格后直接聘用:

(一)属于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二)属于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与岗位需要相一致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四)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或其它特殊专门人才。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不实行公开招聘:

(一)因机构改革需要分流的人员;

(二)机关到事业单位流动的人员、编制性质和经费渠道相同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

第十八条 本市辖区内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村村大学生及到乡(镇)基层一线部门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并取得《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或《鸡西市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志愿者证书》的,参加全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由省统一组织的招聘考试除外),享受《鸡西市选拔聘用“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事业单位工作暂行办法》和《鸡西市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见习和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体检、考核与公示

第十九条 体检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到具备条件的综合性医院按规定的项目和程序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有无违法违纪情况、拟任岗位资格条件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因专业岗位特殊,需要调整体检、考核项目的,工作程序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拟聘人员经考核、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经领导小组批准按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另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七章 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 拟聘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培训工作在体检、考核合格及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市)人事局统一组织。

第八章 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考试、体检、考核及岗前培训合格人员,可办理聘用手续。市直事业单位和区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手续由招聘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区人事局到市人事局办理,并到市编委办办理编制备案手续;县(市)所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到县(市)人事局办理,并到县(市)编委办办理编制备案手续。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需经市(县、市)人事局鉴证。

第二十六条 新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及受聘人员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行试用期,对新参加工作和从事工作不满一年的新聘人员,可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和从各县(市、区)、企业、外地进入人员的人事关系均实行代理制,由用人单位委托市、县(市)人才中心代理。

第九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八条 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人事、财务、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试聘用工作中,应接受监督并受理群众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条 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按编制限额、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招聘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应聘人员报考的,或在考试、考核和确定聘用人选中有违规行为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改正或宣布招聘无效;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对泄露试题的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报考人员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应聘资格的,在考试、体检中舞弊的,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除取消当次考试或聘用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参加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第十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名单详见官网。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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