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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社会科学院2010年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2010-05-18 17:35:41

为了优化我院人才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精神,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专业测试和面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5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详见下表。

招聘部门 招聘人数 条件要求 招聘岗位
性别 年龄 学历(学位) 专业 其它条件
财政金融研究所 2 男性 35岁以下 博士 研究生 财政、金融、经济学 有一定研究能力,有较多研究成果 研究人员
商贸与物流研究所 1 男性 35岁以下 博士 研究生 经济类   研究人员
社会学 研究所 1 男性 35岁以下 博士 研究生 社会学、人口学   研究人员
产业经济与企业发展研究所 1   35岁以下 博士研究生 工学、经济学   研究人员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招聘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四、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符合具体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等条件;

(三)学习期间成绩优良,工作期间表现好,没有受过处分;

(四)理论功底扎实,科研能力较强,能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五)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聘用体检标准;

(六)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回避要求和审批机关确认的其他条件。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简章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

2、报名方式:应聘人员下载、填写《重庆社会科学院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并将《报名登记表》及相关材料邮寄(以邮戳时间为准)或直接交到我院。

3、报名要求

(1)应聘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的一个岗位报名,报名后不得更改。

(2)应届毕业生《报名登记表》须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印章,并提供《毕业生推荐表》、学习成绩单、本科以来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等材料。其他人员《报名登记表》须加盖工作单位印章,并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社会科学院人事处(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70号,邮编400020)。

联系人:马老师

联系电话:

(二)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资格由我院按照招聘岗位条件进行审查。其中应届毕业生须在2010年9月1日前取得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否则视为不符合招聘条件。对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我院将组织考试考核。

六、选聘程序

(一)考试考核

1、考试考核包括专业测试和面试考核(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总分。

2、应聘人员考核时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备查。

3、专业测试:由我院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采取专业提问的方式,综合测试应聘人员的专业理论功底、逻辑思维及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分值60分。

4、面试考核: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角色认知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执行力和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等。分值40分。

(二)初定拟聘人选

按照各招聘岗位要求,根据专业测试和面试考核的总成绩由高到低组织考察和政审,初定各岗位拟聘人选。

(三)体检

1、对拟聘人选的体检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有关规定,由我院组织实施,费用自理。

2、体检不合格的,其缺额根据应聘该岗位人员面试考核的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3、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政审

1、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由我院根据专业测试和面试考核的总成绩由高到低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政审考察对象。政审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的,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2、政审主要考察审核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遵纪守法情况、学习工作实绩、业务能力、现实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复查其资格条件。

(五)公示

对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社会科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以及拟聘岗位。

网址:

(六)聘用审批

1、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2、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

3、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有弄虚作假或隐瞒聘前病史及身体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七、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重庆社会科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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