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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书记员的工作方案

2010-05-27 15:06:02

为解决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紧缺的矛盾,促进各项工作的平衡发展,提高办事效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开招聘书记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招聘计划和性质:

计划招聘10名书记员,招聘人员性质属于编外聘用。聘用时间实行三年一聘,三年后经双方协商可再续聘。

二、招聘条件和对象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检察工作,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乐于奉献;

2、有敬业和进取心,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3、学历要求: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含大专)。

4、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0年7月1日以后出生);

三、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扰原则,确保招聘质量。

四、被招聘人员主要从事检察院书记员工作,工资待遇每月1600元(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招聘程序(招聘工作如需经人事部门审批或确认时,按人事部门要求办理)。

1、信息公布。公开招聘相关信息在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威宁信息港()、威宁电视台及县各主要张贴点

2、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0年6月7日至2010年6月11日。报名时需交纳考务费100元。

(2)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报名地点: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政工科;报名时请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复印件,1寸白底免冠照片4张,个人相关资料。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名表》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本人有关信息和材料。《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委托他人报名,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责任。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3)由威宁县人民检察院进行资格初审。根据报考人员填写的个人信息,对照《招考方案》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经初审合格的予以确认。对审查不合格的,应注明理由。

(4)领取笔试准考证时间为2010年6月17日至6月19日。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

六、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计算,面试成绩占40%计算,笔试和面试成绩采用百分制,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1、笔试

笔试内容主要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笔试时间为2010年6月20日全天;笔试结束后,根据考生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1:2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成绩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笔试成绩、面试名单公布在威宁信息港()及县各主要张贴点,公示时间为2010年6月24日至6月26日。

2、面试

面试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现场问答;第二部分为文字记录和电脑打字速度测试。

3、面试时间为2010年6月27日。

4、职位参加面试人员与招聘计划数达不到2:1比例的,面试成绩需达到60分,才能进入体检环节。面试成绩及总成绩公布时间为2010年6月29日至7月1日。

七、体检

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比例计算出总成绩后,按1:1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如有不合格者,则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体检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7月2日,地点为威宁县人民医院,体检费用自理。

根据笔试、面试、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八、考察

公示无异议和不影响聘用的,我院对应聘人员进行考察。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相关要求,全面了解被考察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考察不合格的,根据应试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入体检环节。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察不合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应届毕业生若截止到2010年9与30日不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和相关证件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书记员或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人员。

九、公示

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威宁电视台、各主要张贴点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十、聘用

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延长但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合格正式聘用后与本院签订聘用合同。

十一、工作纪律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认真负责,坚持原则,规范操作,严肃考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要增强招聘工作的透明度,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公开招聘工作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聘工作要实行回避制度,有关负责人员和工作人员涉及与考生有回避关系的,要主动提出回避。

十二、本《方案》由威宁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萍,联系电话:

占艳红,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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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1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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