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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红十字会直属事业单位2010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

中公教育 2010-06-23 16:36:01

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红十字会直属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省红十字会党组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为做好这次公开招聘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执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笔试、面试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择优 聘用。

二、招聘单位

黑龙江省红十字备灾救护中心: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是隶属于黑龙江省红十字会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 要任务是承担赴灾区考察,备灾救灾,救灾物资管理发放,开展捐助活动和救灾培训等工作。省编委核定编制27人,现有在职职工24人,拟招聘1人。

三、招聘人员必备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优秀。

(二)具备招聘职位所需国家承认的统招本科以上学历及专业知识和要求(见附表)。

(三)参加我省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均可报考,并享受黑政发〔2009〕30号文件中规定的报考地市级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服务期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再相应增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5年6月1日以后出生)。

四、招聘计划

招聘单位 招聘岗位 招聘人数 招聘条件
专业 学历 其他
黑龙江省红十字备灾救护中心 出纳兼文秘 1 会计学 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 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须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外语等级证书、 计算机等级证书等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寸 近期同版免冠照片3张,本人简历1份。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开具的有效证明。参加我省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服役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原件和复印件

2、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与所报专业必须相符。

3、报考人员与招聘人员的比例不低于3:1,报名人数达不到比例,将取消该招聘职位。

4、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5、报考人员在报名时要详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者,在资格审核和 聘用审批时一经查实,即取消面试资格或聘用资格,3年内不得再报考。

6、报名时间:2010年6月29日—2010年7月4日。

7、报名地点:

黑龙江省红十字备灾救护中心: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33号7楼邮政编码:150008联系人:刘雁鸿、联系电话:0451-3

 (二)资格审查

根据公布的招聘岗位要求,由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人选,须报省卫生厅直属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红十字会党组,经审查通过后,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考试。

(三)考试(笔试和面试)

1、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测试应聘者专业知识水平和适应职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分别以百分计算, 先笔试后面试。笔试与面试时间将另行通知。

2、具有博士以上学位的应聘人员免笔试,全日制统招硕士及以下学历人员均参加笔试。

  3、笔试由黑龙江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考)统一组织实施。以专业科目为 主,公共基础科目不少于30%。根据笔试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招聘职位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4、凡进入面试的人选,面试前要进行现场资格确认,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户口簿原件及报 名登记表、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相关材料(应届在校生需持学校相应的证明)

进行现场核对。凡相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达不到标准的,取消该考生参加面试的资格,并依次进行递补。 递补后达不到1:3比例的取消该职位。

5、面试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

6、面试当场打分,笔试与面试成绩相加合成总成绩,按招聘职位人数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如总成绩出现并列,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获得拟聘资格人员因各种原因退出应聘,将按总成绩顺延确定拟聘用人选。

7、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取消聘用资格。

(四)身体检查

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体检内容及健康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 聘用。

(五)确定人选

根据应聘人员考试、面试和体检结果,听取用人单位意见,经省红十字会党组审定,确定聘用人员。

(六)公示

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将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7天。

(七)办理相关手续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管理权限,为受聘人员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手续。用人单位与受 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八)相关待遇

应聘人员一经聘用,享受国家及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应享受的工资福利 待遇。参加我省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且考核合格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将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六、纪律与监督

监督电话:0451—(省卫生厅)

0451—(省人保厅)

0451—(省纪检委驻人保厅监察室)

本方案由黑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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