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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剑河县招聘65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中公教育 2010-07-09 16:29:15

根据《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发〔2006〕4号)和黔东南州人事局《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州人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县事业单位的编制数和实有人数,为充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解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我县2010年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5人(详见《剑河县2010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为做好招考聘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1、户籍或生源系本州的应、往届中专(中师)及以上未就业毕业生、在职职工及其他人员(不含委培生、定向生;中专、中师学历报考者仅限剑河县户口或生源);

2、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的2010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3、现仍在黔东南州服务由省级及以上统一选派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户籍不限。

(二)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事业心,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并具备拟招聘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2年7月27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5年7月27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分别放宽到40周岁(1970年7月27日以后出生)和45周岁(1965年7月27日以后出生)以内。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体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体检合格标准。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2008年1月1日以来已招考聘用到我州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0年7月26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以及参加2010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已签约的人员;

3、在读的非2010年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不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相关条件的人员;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0年7月27日—30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2、报名地点: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室。

3、报名要求: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一个职位的计划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则对该职位计划予以调整或取消。报考人员持毕业证、学位证书(2010届毕业生须持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州生源现户口不在本州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在职人员须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报考教师岗位的考生须持有教师资格证、报考卫生岗位的考生需持相应职位要求的执业资格证;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持所在服务地县(市、区)团委或“引导办”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报名。考生根据所报考职位,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登记表须按要求填写真实清楚,如填写错误或虚假信息,责任自负),交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报名考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按照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党发[2009]9号)中有关对应届高校特困毕业生免收报名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可到所在学校学生资助机构申请,由所在学校或学生资助机构出具的相关特困生的书面证明,经确认符合条件者即可免收报名费。免收报名费的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报名资格审查

负责报名的工作人员根据考生填写的个人信息,对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报名条件和填报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其专业条件,以毕业证专业为准)进行资格审查,经核准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准考证发放时间和地点:考生于2010年8月13日-15日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报名收据到剑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调股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笔试及加分条件

(一)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考试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两类岗位实行分类考试。

应聘管理岗位及“专业不限”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参加《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其中《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占笔试成绩的50%,《公共基础知识》占笔试成绩的50%。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参加《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专业知识》考试;其中《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占笔试成绩的50%,《专业知识》占笔试成绩的50%。

笔试考试均不指定参考用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笔试由剑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笔试时间为2010年8月16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8:30—10:0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下午14:30—17:00《公共基础知识》或《专业知识》

笔试地点由剑河县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报考人数确定。笔试考生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加分条件

本次招聘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分(加分在笔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前进行,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1)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或见义勇为死亡并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并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2)由省级机关及以上统一选派的“西部计划志愿者”,至2010年12月31日在贵州服务期满、服务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在县及县以下单位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3)由省级机关及以上统一选派的“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生,至2010年12月31日在乡镇、村(社区)连续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服务期两年以上的人员每增加一年乡镇、村(社区)服务期再在笔试总成绩中累加1分,但加分不得超过8分;

(4)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三)加分确认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

2、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服务地所在县级及以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须提供服务地所在县级及以上“三支一扶”项目办公室和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引导工作办公室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生须提供服务地所在县级及以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引导工作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以上证明均须注明毕业学校、派遣时间、服务单位及年限和在县级以下单位服务时间以及年度考核情况;

3、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须提供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

经审核后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前由招考办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笔试总成绩中予以加分确认。

四、面试

笔试结束后,由县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及招考职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如遇某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

如某职位计划招聘人数因笔试出现缺考、违纪、弃权等原因致使面试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参加笔试考生的笔试总成绩分数在60分及以上的,可确定为该招聘职位的面试人员,但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面试所有考生(不含放弃面试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及以上才能按规定比例进入体检,否则取消该职位的招聘计划;如参加面试考生的面试成绩达到本考场面试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及以上的人数超过本职位招聘计划人数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体检人员。

面试工作由县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地点由剑河县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及适应拟招聘职位工作的能力情况。报考教师岗位的考生面试采取说课的形式进行;其他职位进行面试。面试(说课)内容及方式由剑河县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聘用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成绩按百分制计。

五、体检

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考生的总成绩,按各招聘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考生列为体检对象,如出现笔试成绩也相同的,则对其重新进行面试,以面试(专业测试)成绩高的列入体检对象)从考试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从该职位参加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参加体检,无递补对象的不再递补。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剑河县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六、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核对象,由剑河县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列为拟聘用对象。考核不合格或放弃考核的,是否进行递补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由县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生的聘用资格:

1、2008年1月1日以来已招考聘用到我州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0年7月26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以及参加2010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已签约的人员;

3、在读的非2010年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截止2010年9月30日,未能取得拟招聘职位所需学历、学位的;

7、不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相关条件的人员;

8、自接到考核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能提供有效个人档案的;

9、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不称职(不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10、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11、经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况。

七、聘用审批

经考试、体检、政审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剑河县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属新参加工作或聘用前系工勤岗位的人员,由聘用单位填写《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审批表》(每人一式3份)并附接收意见、考核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用聘用审批手续;属正式干部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并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有录(聘)用(劳动)合同的,在新单位正式聘用前,须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关系。

聘用单位拟聘用人员,经人事部门审核不合格、或本人自愿放弃的,按报考该职位考生笔试和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面试考生全部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不再递补。

聘用人员应严格按聘用合同进行管理。聘用(新参加工作)到我县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按政策规定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见习期间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解除聘用;被正式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含见习期),三年内不得参加其他招考(聘)或提出工作调动等事宜。

同时考取几个县或州的考生,可以选择,但必须在正式行文聘用之前作出选择,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式行文聘用后,就不再另行行文聘用到其他县市。

八、纪律监督

(一)本次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黔东南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纪律和要求执行。

(二)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履行招聘工作的命题、评卷、监考、面试考官、体检检查等职责及办理其他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视其情节轻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为了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客观性,凡发现并经查实考生在报名、考试、体检、考核、聘用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本次公开招聘工作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及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九、未尽事宜由剑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剑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调股

监督电话:剑河县人事局纪检组办公室 

附件:剑河县2010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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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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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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