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皮肤病防治所2011年度公开招聘人员专业测试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7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2011年度安徽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方案》(皖人社秘〔2011〕118号)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并结合省皮肤病防治所工作实际,制定专业测试及有关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资格复审
(一)确定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
根据应聘人员统考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1:5比例确定参加专业测试人员名单,并进行资格复审。(名单附后)
(二)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1年5月30日-6月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电话:0551-。
地点:安徽省皮肤病防治所办公室(全肥市岳西路64号)联系电话:0551-,联系人:程庆芝。省皮防所网址:
(三)资格复审要求
1.资格复审时,应聘人员须提供以下证件、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全日制2011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原件、报名资格审查表和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
(2)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1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11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和各科“成绩单”,及有关证件材料办理报考资格复审。
(3)对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考生须提供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2.对资格复审合格的应聘人员,发给专业测试通知书。
3、因资格复审不合格出现人选缺额的,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按省人社厅规定,统考笔试成绩须在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方可进入专业测试,下同)
二、专业测试
(一)专业测试方式
专业测试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
1、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协调与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专业理论素养、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及仪态仪表等。面试时间每人20分钟,依次进行。
面试满分为。
面试成绩当场评分并公布。
(二)专业测试时间和地点
1.专业测试时间:定于2011年6月25日进行,具体时间为上午9:00—11:00。考生请于当天上午8:00前到省皮防所办公室报到。未按时参加专业测试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2.专业测试地点设在省皮防所办公楼(详细地点见省皮防所网站通知)。
3.参加专业测试的人员顺序:于专业测试的当天以抽签顺序确定。参加专业测试的人员须持专业测试通知书、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均为原件)参加专业测试。
(三)考官构成
设立专业测试考官组,考官由5人组成,其中外聘考官数量占考官组人数的一半以上。
(四)专业测试成绩
如岗位招聘数与进入专业测试人员比例低于1:3,提前设定专业测试最低分数线65分。对专业测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进入考察和体检。
应聘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依据统考笔试成绩与专业测试成绩合成(以百分制计算)确定,其中统考笔试成绩占40%,专业测试成绩占60%。
应聘者考试最终成绩在专业测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省皮防所网站公布。
(五)考察体检
考察和体检由省卫生厅及省皮防所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参加考察人员。
考察主要考核拟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体检由省皮防所统一组织在三等甲级综合性医院进行,费用自理。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对考察、体检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六)签约聘用
对考察、体检合格者,由省皮防所确定拟聘人员,在皮防所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有关材料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人社厅审批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须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应聘人员如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仍未取得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学历、学位等证书,按规定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组织领导与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执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专业测试工作在省人社厅和省卫生厅的指导监督下,由省皮防所按人事考试规则和保密、回避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省卫生厅、省皮防所纪检监察人员全程参与监督,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省卫生厅纪检监察室
附件: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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