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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1年度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策指南

天津市人事人才服务中心 2011-11-28 11:25:53

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1年度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2011年度下半年本市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事业单位?

凡是符合《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度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公告》(以下简称《招聘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天津市2011年度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以下简称《招聘计划》)中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事业单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现役军人;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的;

(6)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3、201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1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4、双学位报考人员专业资格条件如何认定?

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上标注的专业为准,其中,报考人员具有双学位的,其辅修专业与招考岗位要求资格条件一致的,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5、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聘公告》和《招聘计划》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上网()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应在面试前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聘单位审核。

6、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7、2010年、201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否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8、未取得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的人员如何报考?

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可按应届毕业生报考。进入面试前,应携带所在学校主管学籍的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及所学专业的相关证明参加资格复审。

9、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招聘岗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

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区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或者自主创业(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以及经审批确认的登记灵活就业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0、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何种身份报考?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岗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岗位。

11、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12、工作经历中的年限如何计算?

要求工作经历的年限的计算方法是:截止到2011年12月,报考人员参加工作的累计时间。

13、报考年龄是如何计算的?

参照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考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即2011年12月7日。例如:“25周岁以下”是指1985年12月8日及以后出生,“30周岁以下”是指1980年12月8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14、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等项目的人员可否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等项目的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当年,可以报考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岗位。2011年前服务期满人员不能按应届毕业生报考。

15、报考人员以什么方式报名?

2011年度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工作在网上进行,考生可登录网址:进行网上报名。

16、考试考务费用是多少?

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笔试费用为90元/人,面试费用45元/人。报名笔试费用,在网络报名通过资格初审后,于2011年12月7日8:00至12月14日22:00,通过开通报名缴费系统支持的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支付,逾期未缴费视作报名无效。

17、哪些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务费用。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18、对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招聘计划》中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直接与招聘单位联系,招聘单位的咨询电话可在《招聘计划》上查询。

19、是否所有岗位都要进行专业笔试?

不是。只有《招聘计划》公布的需要进行专业考试的岗位,才进行专业考试。

20、什么情况下可以递补?

招聘单位按照招聘岗位规定的条件,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面试人选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因取消或放弃面试资格形成的空额,由招聘单位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非组织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聘用资格。因报考人员自动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岗位空缺,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从该岗位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21、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2010年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2010年修订)的规定进行。特定单位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招聘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

22、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体检应当在市和区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机构一般应为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23、体检工作都有哪些规定?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体检机构加盖公章。招聘单位或报考者对初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初检结论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按照有关规定,不进行复检的项目除外)。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初检、复检、鉴定不得在同一体检机构进行,且承担复检或鉴定任务的体检机构必须属于市和区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

24、如何进行考察?

招聘单位根据拟聘用岗位要求,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等形式,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25、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聘的有关要求,服从市和区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和招聘单位的安排。对违反规定的,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聘用、五年内不得报考事业单位、终身不得报考事业单位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报考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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