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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公开招录合同制书记员简章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网站 2012-03-12 16:13:17

根据我院的工作需要,决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补招录合同制书记员8至12名(实际招录人数是符合条件的实际报名人数的二分之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依据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公文交办通知书(收文办字批件[2009]966号):区政府区长韩树明对法院《关于聘用合同制书记员的请示》(长寿法[2009]174号)的批示。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含专科)。

(三)1984年8月31日后出生。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有关体检要求。根据人民法院的工作需要,身体不得有残疾。

(五)符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法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曾被劳动教养的;

5、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6、现役军人,未满试用期或被辞退后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含参照管理);

7、2007年以来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招考中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

8、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或受到两次以上刑事处罚,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9、其他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形。

三、报名程序

(一)报名

报考人员在2012年3月19日9:00至3月23日17:00期上班时间到长寿区人民法院政处报名,报名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二)资格初步审查

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于2012年3月29日在长寿区人民法院张贴栏公布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名单。

报考人员经资格初步审查合格的,应缴纳笔试考务费50元。面试考务费、体检费按有关规定另行缴纳。

笔试前一天,报考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笔试考务费收据到长寿区人民法院治处领取《准考证》。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领取,被委托人除提供报考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考务费收据外,还须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准考证》是报考人员参加笔试、技能测试和面试的证件之一。

四、考试

考试分笔试、技能测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时间定为4月5日。笔试分值为。笔试成绩不设合格分数线,依据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进入面试。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笔试成绩查询时间另行通知。

(二)技能测试

依据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4的比例进入技能测试。进入技能测试最后一名的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技能测试;进入技能测试的考生放弃考试的,不递补。达不到1:4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技能测试内容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确定,主要测试考生利用计算机记录的速度、记录的准确程度、表格制作等。技能测试分值为。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三)面试

依据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2的比例进入面试。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进入面试的考生放弃考试的,不递补。达不到1:2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按照《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渝人发[1998]97号)的规定在长寿区人民法院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由主考官提问,考生回答,要求考生用普通话回答问题,满分,60分以上为合格。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应变和情绪控制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面试成绩公布方式为:面试完第二位考生后,主考官当场向第一位考生宣布面试成绩,以此类推。

五、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成绩×%+技能测试×%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总成绩、体检时间、人选及有关要求于面试结束后择日公布。

体检工作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等规定执行,由长寿区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实施。

如有体检不合格的,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按照《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考核对象如因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

七、公示

经考试、体检、考核后确定的拟录用人员,由长寿区人民法院公示7天。

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和其他证明符合报考条件的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录用

经公示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

九、管理及待遇

被录用的人员按合同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在合同有效期内,法院与受聘人员双方履行合同规定,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即解除合同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人民法院书记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重庆事业单位考试网 事业单位考试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201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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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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