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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湖北省孝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人事考试院官方网站 2012-08-09 13:26: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孝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7月30日

孝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办法,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均应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要在编制范围内,以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为基础,在岗位空缺或经批准增设的岗位内招聘所需工作人员。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原则每年组织一次。确因工作需要急需招聘的,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适时组织。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指导、组织和监督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督下,协助或受委托承担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招聘结果;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岗位空缺情况,需要招聘人员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份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报用编计划,填报《用编计划申报表》;同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本年度招聘人员计划,填写《招聘计划申报表》。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个月内对事业单位的人员用编计划和招聘计划审核完毕,共同行文报市政府批准。

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对区域内公开招聘用编计划审核汇总后,应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县(市)区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及招聘方案,在实施前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与资格条件;招聘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比例;综合成绩计算方法,考试成绩公布方式和咨询电话;体检和考核人数比例及递补办法;拟聘人员的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发布信息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信息应以公告形式通过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官方网站、考试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可同时采用其他方式发布。公告发布时间距考试时间不少于20日。

招聘信息发布的内容应与批准的招聘方案一致。招聘信息一经发布,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章报名、资格审查及考试

第十五条 报名及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报名后应填写统一的《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

第十六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知识应用能力和专业基本素质。

面试主要测试其实际工作能力或技能技术水平,可根据岗位需要重点进行专业能力测试或操作技能测试。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艰苦行业短缺专业人才、具有特殊技能的技术人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在特定的范围内采取专项考试或考核的方式组织招聘。

第六章 体检、考核及聘用

第十八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应组织体检。体检人员按照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排序确定。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按综合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

第十九条 体检合格者要先进行报考资格的复审,再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是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法纪观念、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二十条体检与考核均由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工作方案直接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日。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考试、体检、考核和公示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填写《拟聘用人员名册》,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按聘用管理权限报批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及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纪律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对查证属实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招聘工作资格,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八条 对用人单位不按本办法擅自招聘工作人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重新组织招聘等处理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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