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关于开展2013年度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昌平区关于开展2013年度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昌平创新创业,为推进“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建设提供人才支持,根据北京市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参与北京市2013年人才引进专项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集中发布人才需求信息的优势,为我区重点产业、重点行业和领域聚集更多的优秀人才,促进人才需求与重大项目的对接,进一步增强人才引进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打造形成以集中发布招聘信息、统一测评选聘机制、重点产业单位广泛参与为特点的人才引进公开招聘新机制,营造有利于用人单位广泛甄选人才的制度环境,逐步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引进人才新模式,吸引大批具有真才实学的优秀创新人才来昌平创新创业,使人才引进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
二、岗位申报要求
1、突出重点。人才引进专项计划要与首都和昌平发展重点结合,紧密围绕首都和昌平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点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大任务展开。
2、立足高端。通过专项计划公开发布的人才引进岗位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应聘人选须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优秀业绩。企业单位人才需求岗位必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高层管理岗位须为部门总监、副总经理以上职位,核心技术岗位须为技术专家、科技带头人、首席技师等职位,且提供福利待遇条件与市场同等职位相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需为七级(含)以上岗位,并须明确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等配套政策。
3、公开公平。通过规范公开招聘流程、严格笔试面试环节、加强监督引导力度,确保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4、明确空岗。各单位须保证上报岗位需求确为本单位空缺职位,本单位已聘用人员不再参与本单位专项招聘考试。上报岗位为非空缺职位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上报单位引进人才资格并通报批评。用人单位未经批准通过其他途径招聘的人才,不列入专项引才计划。
5、明确期限。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列入2013年引进人才专项计划的人才需求岗位,无特殊情况不再变更,且在招聘工作结束前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其他途径招聘入职。
具体要求、条件、申报领域等详见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工作安排
1、用人单位申报需求
于通知发放之日起至5月23日由各招聘单位登陆“人才引进专项计划信息系统”,填报单位空缺岗位人才需求信息和岗位薪酬待遇情况,同时填报招聘流程方案,经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2、需求汇总发布
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主管行业部门组成专家评审联席会,经联席会专家研究形成《2013年引进人才专项计划》,于6月上旬对外进行发布,并同时公布单位招聘方案。
3、应聘人员报名
从岗位发布之日起至年度专项招聘工作截止,根据发布岗位规定的要求条件,由应聘者可通过“人才引进专项计划信息系统”进行报名,每人可报3个岗位。
4、人员资格审核
按照岗位规定的条件,各用人单位对本年度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通知符合条件人员参加下一步的应聘工作。
5、确定招聘人选
各招聘单位按照所公布的招聘方案实施招聘工作,并确定拟聘用人员。区人力社保局将对公开招聘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聘工作各环节的公开、公正、高效。拟聘用人员经网上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可由招聘单位选定拟引进人选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招聘人选与签订劳动合同工作须在本年度专项招聘工作结束前完成,未选聘到合适人选的,该岗位经批准后可于次年继续选聘。
6、办理引进手续
对于入选重点产业人才专项计划的,按照《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京人社调发[2012]42号)的规定,可由聘用企业为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针对文化创意企业拟引进人才,将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可由聘用企业为其办理引进手续。建议用人单位对所聘用人员设定半年以上试用期,确定人岗相适再予申办引进。
对于特殊区域或特殊行业所公布的特殊职位,依照岗位约定的内容,聘用人员在单位聘用两年确系人岗相适的,可由聘用单位为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对于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进一步扩大选才引才的视野,面向全国、放眼世界,吸引优秀人才来昌平创新创业;明确总体目标、细化岗位需求、做出使用安排,根据工作计划及流程及早筹划,按时上报人才需求信息、笔试面试工作方案及确定岗位人选等情况;建立专人联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因故变更联系人的要及时上报变更,确保公开招聘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注:中央驻昌企业不在专项计划申报范围。
联系电话:
附件:
1、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doc
2、北京市关于开展2013年人才引进专项计划的通知.doc
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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