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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事业单位考试2014年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法(3)

中公教育 2014-03-07 11:20:15

十、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即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财产、名誉及其他形式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扣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要求:(1)处罚设定权法定;(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3)被处罚行为法定;(4)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2、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处罚公开、公正原则要求:(1)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2)行政处罚必须公开进行,且实施处罚行为的规定必须公开,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要求:(1)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2)教育以处罚为后盾,教育不能代替处罚。为了达到制止并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对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在给予处罚的同时予以帮助教育,二都不可偏废。

4、保护相对人权利原则

保护相对人权利原则要求:(1)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2)无救济便无处罚: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行政主体应告知相对人享有复议、诉讼权;在立法阶段,不设立救济途径,就不得规定行政处罚。

5、职能分离原则

职能分离原则要求:(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2)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与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3)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4)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行政处罚的听证主持人。

6、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要求:(1)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对之不再施以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决算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三)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种类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第二,有法定依据;第三,拟处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步骤是:(1)表明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申辩;(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向被处罚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5)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适用一般程序的条件

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外,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是:(1)立案;(2)调查取证;(3)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申辩;(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向被处罚人兼而有之行政处罚决定书。

3、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

第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当事人申请听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步骤是:(1)立案;(2)调查取证;(3)向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和其享有的申请听证权;(4)当事人申请听证;(5)举行听证,在听证中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应遵循下述原则:(1)申诉不停止处罚决定执行原则;(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原则。

试题回顾:(单选)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所作的处理。

A.违反刑事法律规范 B.违反所有法律规范

C。违反民事法律规范 D。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D[解析]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据此,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所作的处理。

十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三项。

(2)公开原则。该原则要求:一是行政复议过程公开;二是行政信息公开。

(3)公正原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应正当、合理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

(4)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5)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复议当事人,尤其是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目的的实现。

(6)一级复议原则。一级复议原则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后,申请人即不服,也不得向有关机关再次申请复议,而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书面复议和听证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的对质性审查,并在些基础上作出复议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和在听证的基础上作出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第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第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第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第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第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第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第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第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第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另外,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其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第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第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而应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亦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而应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复议由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条件是:第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第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第四,属于法定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的机关管辖;第五,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四)行政复议的审查与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可对行政争议作出下列行政复议的决定:一是维持决定。二是履行决定。三是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包括: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四是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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