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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事业单位考试2014年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社会法(3)

中公教育 2014-03-10 14:02:44

三、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劳动合同的订立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的过程。〈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

1、劳动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此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如试用期、培训、保密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2、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可分为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其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质上属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一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全部或部分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劳动合同成立生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合法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后,由于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出现,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等。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都是有关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制度。其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因不同。

1、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解除和当事人一方单方解除。其中,单方解除包括:

(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包括

第一,试用期的解除权。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过错解除权。在劳动者存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法定的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经济性裁员的解除权。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

2、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效力向后消灭。《劳动合同法》第四季度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跞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争议解决

1993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确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调解、仲裁和诉讼。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申请调解,而调解是非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通常所称的“一调一裁两审”,且先裁后审,仲裁前置。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应该包括四个程序,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前两者为非必经程序,而后两者为必经程序。为为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增加了“一裁终局”的规定,即对于特定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除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用人单位不得因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

“一裁终局”案件的适用:争议金额较少以及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案件。具体包括:(1)追索劳动报酬、工作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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