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

首页 >事业单位招聘 > 备考资料 > 公共基础知识 >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理论法学(一)

中公教育 2014-04-03 11:46:56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法律及其特征

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的定义是: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与道德、政策、习俗等规范相比,法律的显著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普遍性、确定性和形式合理性。

第二,国家性。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负责制定、颁布和实施。

第三,强制性。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的拘束力,是法律强制性的外在表现。

第四,正当性。无论法律的具体形式如何,它总是追求在其创制者看来属于正当、符合正义的目标,并在形式上要求公正。

第五,以权利义务的设定为核心内容,通过权利义务关系来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

第六,阶级倾向性。在阶级社会中,法律倾向于确认、维护、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目标和价值。

二、法律功能

法律功能,又称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法律功能与法律特征和本质密切联系,是法律特征和本质的体现。

法律功能可以分为法律的规范功能和法律的社会功能两类。

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律的规范功能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和强制功能。(1)法律的指引功能表现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产生影响,此功能作用的对象是行为者本人的行为;(2)法律的评价功能表现为: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功能,此功能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3)法律的教育功能表现为:通过法律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这种功能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4)法律的?功能表现为: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此功能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5)法律的强制功能表现为: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此功能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法律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对于法律功能要有正确认识,既要反对“法律无用论”,也要反对“法律万能论”。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已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但是,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功能也有局限性,如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规范(宗教、道德、政策、纪律等)的一种,其功能只能局限在自己的调整范围内;法律并不能干预或解决所有社会问题;法律的动作成本巨大;法律具有保守性;法律功能的发挥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等。

三、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或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四、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

(二)法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第二,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三)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

(四)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追溯及力。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 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法的终止生效包括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种。法的溯及力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五、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某方面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功能的过程,是人们有意识地通过社会行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有着辩证的关联。法律规范不是凭空生产的,法律规范对法律关系逻辑模型及其现实化条件的设定,来源于法律规范创设主体对社会关系的认识、判断、评价和追求。法律关系通过社会主体的行为,又成为现实社会关系的一部分。

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到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网 事业单位考试网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频道)
及时掌握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信息

中公微信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如果对你有帮助的话,就点个赞吧!

 猜你喜欢换一换  

 直播课堂

贵州趣学公基——文史季

贵州爱情--玲珑骰子安红豆,入骨相思知不知的儿女情长

事业单位 |02-21 07:00

免费
2022年贵州事业单位分类统考--事途青云会员计划

贵州党史精神-明意志

事业单位 |02-23 07:00

¥1
2022年贵州事业单位分类统考--事途青云会员计划

贵州时政国内外重点事件精讲

事业单位 |03-02 07:00

¥1
2022年贵州事业单位分类统考--事途青云会员计划

贵州近三月时政大事迹

事业单位 |03-09 07:00

¥1

 图书教材去APP查看更多图书

备考工具
退出

事业单位招聘<

进入频道首页

考试信息

招聘信息 报考指导 考试资讯 考试大纲 报名入口 成绩查询 信息汇总 准考证打印 职位表

考试题库

真题 模拟题 每日一练

备考资料

行测 公共基础知识 申论 面试 时事政治 综合应用能力知识

热门课程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

国家公务员

地方公务员

北京公务员

山东公务员

浙江公务员

江苏公务员

湖南公务员

辽宁公务员

吉林公务员

黑龙江公务员

上海公务员

四川公务员

广东公务员

天津公务员

云南公务员

湖北公务员

河南公务员

福建公务员

安徽公务员

河北公务员

重庆公务员

江西公务员

陕西公务员

贵州公务员

青海公务员

内蒙古公务员

宁夏公务员

新疆公务员

广西公务员

甘肃公务员

山西公务员

海南公务员

西藏公务员

事业单位招聘

公选/遴选考试

大学生村官

军人考试

教师考试

警法考试

选调生

三支一扶

农村信用社

申论热点

银行考试

医学考试

会计考试

在职硕士

医疗卫生招聘

社区工作者

考研

中公新闻

时事政治

行测

面试

申论

公益性岗位

国企招聘

乡镇公务员

防诈骗技巧

公基常识

一级消防工程师

投资者关系网站

公考问答

社会工作师

四六级

法考

软考

PMP

建设工程

IT培训

外语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