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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模块备考攻略

事业单位考试网 2014-10-24 11:14:25
编辑推荐  2014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4年申论热点

综合基础知识部分主要考查:政治理论、法律基础知识、经济管理、公文写作、人文科技常识、省情、生活常识等内容。另外主观题部分也基本定型为一个小型的申论考试。

现在老师就综合基础知识中法律部分备考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为大家解读一下。对于法律部分,除了要求考生熟练掌握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相关的基本内容外,还需注意最新的法律修正案,对新修订法律法规的考查,成为目前命题人对法律部分考查的一个热点。应引起大家足够重视。如: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1.将“尊重和保障****”写入刑诉法

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写入了刑事诉讼法的第2条,更加关注对****的保障。

2.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3.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4.修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5.拘留通知家属的规定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6.非法证据的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新修订的法律更加注重人性化,更加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趋完善,也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始终是把充分保证人民权益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根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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