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是2016公共基础知识资料中的《民法之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助力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妨碍通行物和林木等由于存放缺陷或者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应当具备四项构成要件:
1.存在物件致害行为。譬如物件倒塌、脱落、坠落、抛掷、索道崩断、物件表面剥落等。
2.存在被侵权人遭受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3.物件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譬如物件倒塌、脱落、坠落导致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4.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譬如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对物件的设置、管理、设计、施工等存在缺陷或者使用方法不当。物件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对物件致害行为没有过错,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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