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亲属权(一)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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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他们相互间享有继承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进行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请权,以及在一方失踪后进行财产代管的权利。
家庭成员间的身份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凡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履行义务、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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