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导语】
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今天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订)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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