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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之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考试网 2016-07-18 11:25:13
编辑推荐  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 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 | 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

今天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事诉讼法之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处理;而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处理。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超过上述法定追诉时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这种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告诉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出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对这类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基础。四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虐待案(刑法第260条)、侵占案(刑法第270条)。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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