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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数罪并罚三大原则

事业单位考试网 2016-08-08 10:31:29
编辑推荐  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 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 | 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2016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数罪并罚三大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当中,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很多学员反映:由于没有学过法律,对法律的学习有着一种恐惧。导致法律部分的分数不是很高。这是非常可惜的,因为我们知道,事业单位考试的人群庞大,多一分就有可能甩开几十人甚至更多人,所以每一分都是需要我们去努力争取的。同时,法律并不像大家所想的那么难,那么无聊,所以,通过其后的一系列文章,我们来梳理梳理今年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有可能考到的法律常识。

上次我们学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个知识点,这次我们再来看看刑法里面比较难的考点——数罪并罚三大原则。

一、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是《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根据《刑法》规定,当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时候,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限制加重原则中的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总和刑期的限制,在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的时候,不得超过数罪的总和刑期。二是数罪并罚的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即有期徒刑不得超过二十五年,拘役不得超过一年,管制不得超过三年。当总和刑期超过上述期限的时候,数罪并罚应当受其限制。

二、吸收原则

《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限制加重原则的规定,明确地将死刑、无期徒刑排除在外。但对于判决宣告中有数个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实行并罚并未作出明文规定。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吸收原则。

在《刑法》中,适用吸收原则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还有一个情形,就是附加刑也存在吸收原则。即当判处几个没收全部财产刑;或者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又同时判处罚金刑的,只执行一个没收财产。

三、并科原则

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表明,对于主刑和附加刑,《刑法》采用并科原则,《刑法》中的附加刑,有附加适用与单独适用两种情形。这里的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是指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形。由于这种附加刑与主刑可以并存,因而主刑的适用并不排斥单独适用的附加刑的执行。因此《刑法》规定对于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实行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科。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因犯数罪而被同时判处主刑和附加刑的,无论判决决定执行的主刑种类如何,都应适用并科原则,将所宣告的一个或数个附加刑作为执行的刑罚。同时,对于判处多个附加刑的,比如判处罚金,也采用并科原则,该各罚金刑仍按照原判数额执行。还有一个情形,就是附加刑也存在吸收原则。即当判处几个没收全部财产刑;或者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又同时判处罚金刑的,只执行一个没收财产。

所以大家要注意三者之间的区别,祝大家考试顺利,一举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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