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时间效力(一)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之时间效力(一)》,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失效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二)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有的自批准或者公布之日起生效。
(三)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有的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示废止,有的是自然失效,即新法生效之日,旧法自然失效,旧法为新法所代替。
(四)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效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立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刑事立法或刑法理论有不同的规定或主张,归纳为以下四种:(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旧兼从轻原则。(4)从新兼从轻原则。该原则主张新刑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旧刑法,这时就没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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