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之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之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延期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诉讼中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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