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之刑事证据的特征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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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任何主观想象、虚构、猜测、假设、臆断、梦境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等并非客观存在的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客观性是刑事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二)关联性
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
(三)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只有法律规定的有权主体收集、运用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无论是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证据,还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都应当合法。
3.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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