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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时间效力

2017-01-17 10: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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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理学之法的时间效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法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 43 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终止生效,即法被废止,指法的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从理论上讲,立法机关有意废止某项法律时,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办法解决矛盾,旧法因此被新法“默示地废止”。

3.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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