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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民事行为

2017-04-20 10: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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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民事行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事行为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考查的一个知识点,常以案例形式考查各种效力的具体情形,因而需要在备考时重点掌握。

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其考查内容包括: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和区别、民事行为的效力及情形。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与生效看似一样,但还是有区别的。根据理论,民事行为的成立包括两个要件:民事主体有意思表示;标的是确定且可能的。生效包括三个要件:民事主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难发现,民事行为的成立,只要满足条件即可,不论条件是否合法。而若想生效则必须满足法定条件。所以可以得出结论:成立的民事行为不一定生效,但生效的民事行为一定成立。

二、民事行为的效力及情形

民事行为分为四种效力,而每种效力中又有不同的情形,考试时极易考查此部分,并且多以案例形式进行考查。这便要求在备考时既要熟记各种情形,还能熟记关键词以便分析案例。

(一)有效的民事行为

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有效或者无效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若事后经其法定代理人承认的,可为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若事后经被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的行为,若事后经债权人同意,可为有效。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有效要件,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行为;

因内容显示公平而实施的行为。

同时在记忆此部分知识点时,仍需注意配合《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记忆。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变更或可撤销原因时起,超过一年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归于消灭。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但纯获利行为除外;

因意思表示不自由而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包括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

对应题目来看。

例:下列民事行为有效的是( )。

A.乙嫁给甲,因为甲告诉乙自己身患绝症,只有三个月的寿命,唯一的心愿就是结一次婚

B.甲乙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同,甲为乙每周提供一次性服务,乙每月给甲3000元

C.甲(9岁)独自用自己的压岁钱1500元购买了一辆高档自行车

D.甲欠乙5万元赌债,写了一张欠条给乙

本题答案为A。不难发现,选项BCD均为无效的民事行为,BD选项是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C选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A选项中,甲乙二人作为主体,年龄、精神状态合格,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违法事由,因而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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