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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

2017-09-03 11:17:46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下发的辽人发【2007】1号文件

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以聘用制为基本内容的用人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入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以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涉密岗位主要指公安、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有关岗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按岗招聘、统一规范、分类实施、分级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或者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和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者为特定人员设置条件。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拟聘人员的有关情况;

(八)对拟聘人员进行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九)签订聘用合同,并到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人员编制、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和相应岗位空缺情况编制招聘计划。招聘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岗位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方法等。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申报招聘计划须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请表》。省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报省委组织部门或者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委组织部门或者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直属或者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报市委组织部门或者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市、区)直属或者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未申报招聘计划或所申报招聘计划未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事业单位不得招聘人员。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一般应由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不同类别人员,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招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人才,采取考核的方法。考核的人选由用人单位在报名人员中遴选确定,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二)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试由用人单位或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行笔试、面试权重计分的办法,笔试、面试成绩权重比例根据招聘岗位的性质和特点,可确定为4:6或者5:5。根据权重成绩,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招聘工勤人员,采取现场测试实际技能和考核的方法,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对拟聘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考核时,应对拟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 对拟聘人员的体检,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的规定。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一条 对于拟聘人员应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由组织招聘的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确定拟聘人员后,须填写《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按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对于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或者未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予备案,事业单位不得聘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签订聘用合同及聘后管理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二十五条 经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经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可实行人事档案代理。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具体业务。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 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聘用属于公开招聘范围人员的;

(六)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委组织部门、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三条 各市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四条 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制定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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