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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知识点—善意取得

2019-08-08 14:23:02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知识点—善意取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那我们今天一起来学习原始取得方式中的比较常考的一种,善意取得。

一、条件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一财权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其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然取得其所有权。

1.出让人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所有权已经转移

【中公解读】判断受让人能不能善意取得需要从条件入手,必须以上四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行。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善意取得是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的;第二,受让人善意指的是受让人不知情或者不应当知情;第三,题干中如果出现了“赠与”、“明显低于市场价”这类的字眼就不符合合理的价格这个条件;第四,所有权转移指的是不动产要过户登记,动产要交付。

二、法律后果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中公解读】甲把乙借给自己的手机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已经完成了交付。那丙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乙不能找丙把手机要回去,只能找无权处分人甲请求赔偿损失。

三、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中公解读】只要在做题的时候发现题干中属于遗失物,不论后面转手多少次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脱离物除了遗失物之外还包括埋藏物、隐藏物、盗赃物都不适用善意取得。

四、典型例题

(单选)甲购买一部手机,交给同事乙,请其代为上号。乙将该手机赠与了其亲戚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并低价卖给了丁。该手机应归: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情形中,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乙受甲的委托代为上号,但无权处分该手机,所有权仍归甲,乙未经甲的同意将手机赠送给丙是民法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在无权处分的前提下,若丙想取得所有权只能依据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条件是:《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的丙不符合上文法条第二个条件,故所有权仍归甲。后该手机被小偷偷走后低价卖给丁,我们只需记住善意取得的动产只适用于合法占有(租赁、借用、保管等)的情形,脱离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盗赃物)绝对不适用善意取得,故无论丁是多少钱从小偷那购得手机,都不构成善意取得,故该手机的所有权仍归甲。故本题答案选A。

祝大家备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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