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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未成年人普法的必要性的法律分析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2020-07-06 11:17:55

据报道,近期又发生了关于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的已不是一起两起,在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年龄主要集中12-13岁,犯罪类型则主要是杀人、纵火,强奸等,犯罪主体的年龄低与犯罪事实的恶劣程度形成鲜明对比,给公众心理造成了强烈冲击。因此舆情发酵速度和传播速度比其他社会热点事件要快,而且通常能在短时间内汇集舆论关注。与此同时,由于网络曝光频率提高,公众对此类案件的关注呈现明显的“三分钟热度”,相关案件经过短暂、热烈的讨论后,很快被其他社会热点事件所替换。如湖北孝感未满14周岁男生黄某持剪刀刺伤女生张某事件仅在曝光后以及公安机关通报调查结果两个时间段引起集中的讨论;湖南沅江12岁男孩弑母事件刚被曝光,随即引发广泛关注,但舆论热度仅维持两天,直到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释放后才再度引发大范围关注。还有就是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大连沙河口区,一名11岁女孩被残忍杀害,抛尸在距家仅100多米的灌木丛中,而凶手,正是邻家的14岁男孩,最后男孩由于不满14周岁只是被收容教养3年,听着就让人不寒而栗,针对这样的时间频发生,却也是讨论几天就销声匿迹了。不禁让我觉得担忧,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法律的普及就真的如此薄弱吗?

那么针对近期发生的一起未成年性侵案件我们再详细讨论一下案情,2020年6月5号,网上被蓝田的未成年人强奸案刷屏了。 媒体是这样报道的 “陕西蓝田县小学女生小花(化名)在校内遭4名男生侵害。 6月1日,陕西蓝田县警方出具的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2020年5月27日,蓝田县小花被强奸案,我局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均未满十四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6月3日,蓝田县教科局相关负责人称,事发后第二天,4名涉事男生已被转到其他学校;事发学校的负责人已被撤职,涉事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被行政警告;会为小花转学提供一切便利。” 接着,6月6号,中共蓝田县委宣传部官微出面回应此事,重点说明涉事的四名男生(两人11岁,两人12岁),因未满十四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够立案条件,不予立案,但已经送工读学校。而本人由于好奇查了工读学校(工读学校,又称特训教育学校,是为教育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学生开办的学校。在党委领导下,以教育部门为主,共青团、公安部门积极配合举办。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工读学校还只限于城市。对去工读学校的学生,在城市要经区以上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和公安机关联合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审査批准,还要征得家长的同意。)那么针对我国现行法律这也算是顶格处罚了,但是在我们心中这真的就和没处罚一样啊。这样的案件层出不穷,那我们要怎么办呢?

最后我认为针对未成年人我们要实行普法的强烈认知,但是对未成年普法一定要只有“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条吗?即便普及的知识中有14周岁以下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并不代表不需承担其他责任,比如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去工读学校的短期失去自由责任、未来背负“骂名”的舆论责任,还有对未成年人未来人生影响的责任,这些我们是不是都要让他们了解和知道呢?每次看到这样的案件发生总有人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是降低年龄并不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让未成年改变看法,只能从心底里剔除他们想要犯罪的思想,这个时候只有加强普法才能更好的从根本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任何普法行为与作品都不会鼓励未成年人犯罪。普法行为与书籍更多的是让未成年人识别犯罪,更好地保护自己,而不是鼓励未成年人犯罪。普法的重点即便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但犯罪了依然要承担的相应责任及不利后果。最后,人的恐惧来源于未知,未成年人对未知更加恐惧。所以普法确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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