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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带你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湖北中公教育 2021-04-06 15:03:34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中的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是较为常见的一个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此知识点通常会以客观题(单选、多选、判断)形式出现。其中,最常见的考察方式有两种:一是细节考察,比如:问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是什么?二是给个案例,问这个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考点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可以看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无关。例如:2周岁的小明有资格成为一家公司的股东,2周岁的小明有资格继承遗产、接受赠与。因为,他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因为尚未出生,所以胎儿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关于胎儿利益保护,在我国《民法典》中,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例如:当小明还是妈妈肚子里的一个胎儿时,爸爸大明因为意外事件去世了,未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在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虽然小明是一个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应该给小明预留一份。因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再比如:小明出生时是一个死胎,因为他从未活着来到过这个世界,所以他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原本给胎儿预留的那一份财产,也按照大明的遗产重新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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