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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事业单位申论热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读

湖北中公教育 2021-04-13 14:38:26

诚实信用原则由来已久,关于其来源与含义解释,是法律有关题目中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

诚实信用的法律化演进

社会如果处于无序状态,就难免停滞不前。法律和道德都是维系正常社会秩序的工具,侧重法律还是道德,这取决于一个社会中人们的道德水准。如果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守序的人,道德足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证社会的井然有序,那么法律在一个社会中的作用就会降低。反之,如果道德规范不足以约束人们的行为,人们都忽视道德的作用,社会的舆论以及良心的谴责都无法起到遏制人们因恶性导致的恶果时,那么法律的作用就应当得到彰显。

诚实信用原本只是一个道德规范,之所以会被强行地位入法律的范畴里,究其本质原因,是因为人们的道德水平还不足以使道德层面的诚实信用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只能通过道德法律化的途径,通过法律的威力来强行要求人们遵守,减少因为不诚实、不守信用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诚实信用法律化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性的弱点。人具有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在自我利益的保全或是增值和他人利益之间,人们往往会不假思索地选择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牺牲他人的利益。从这一点出发,当欺骗或是违背承诺,会给自己带来更大利益,而又不会因为欺骗或是失信给自己带来很大的不利时(道德谴责具有软弱性),人们就会轻而易举地抛弃诚实信用这一道德规范。因此,道德层面的诚实信用并不能控制个人私欲的膨胀,更不能控制个人为了自己利益而去损害他人的利益。于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就无法维系,所以就需要硬性的社会调整工具——法律,来弥补道德的软性缺陷所无法规范的漏洞。诚实信用法律化,也就水到渠成地产生了。

民法层面诚实信用的内容解析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界定。无论是学术界,还是法律条文中,都没有对什么是诚信原则做出十分明确的界定。但是从我看来,至少应该包括如下要求:

1.法律主体应以善意的心态,进行法律活动。善意的心态是指不欺骗、不隐瞒真实情况;互惠互利,不得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损害对方利益。

2.法律主体之间应该遵守承诺,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违背约定。即使更改约定或是有特殊原因造成无法完成约定,也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与对方进行协商,找出合理的解决办法。否则就应当承担不守信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从以上两个角度来审视,,道德层面的诚实信用与法律层面的诚实信用,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诚实信用的精髓就在于不欺骗、恪守承诺。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应该遵守诚信的道德规范,不论是身无分文的乞丐,还是家财万贯的富翁,都不应当存在例外。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个法律主体也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论你的身份职业为何,在进行法律活动时都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做出正确的良心判断。但是,诚实信用原则被法律体系所吸收,成为一个法律元素后,就不可能独立于其他元素而存在,它必然也要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如公平、平等、正义等。这使诚实信用的内容变得更加丰富。同时这些元素也符合道德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谓之为‘帝王条款’”。其实诚实信用原则只是一般原则,是为人的基本的道德规范。因为很多人不具备基本的道德素养,所以立法者才将诚实信用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意图通过法律的力量强制要求人们遵守。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将它列为规范性的法律规定。但是,英美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仅限于合同法,在德国和法国的民法典中,诚实信用最初也只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出现的,直到后来受瑞士民法典的影响才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在我国,诚实信用一被法律体系所吸收,就以民法基本原则的形式出现,以引起人们警醒。如果这样,人们还是无视诚信原则的存在,任意地违反,那么就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问题了。

结语

不容忽视的是,法律并不是万能的,而是需要人们的配合。如果人们无视法律的权威,即使将诚信原则封为“帝王条款”,也不会起到预期的效果。法治的良好乐章,仍需遵守它的人们来谱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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