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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民法典》新修亮点之居住权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史一迪 2021-04-29 10:08:03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等精彩内容。今日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民法典》新修亮点之居住权。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还包含: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每年的事业单位考试都会对新法有所涉及,《民法典》变成了今年,乃至明年的热点。所以今天就其中较为热点的话题“居住权”进行简单梳理,希望加深大家对于知识点的理解。

一、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是用益物权。

要点一: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或遗嘱来创设。

要点二:居住权人享有的权能只有两项:占有、使用。

要点三: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即对他人之物享有权利。

二、居住权的设立

(一)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在这里要注意,居住权合同一定是书面形式。因涉及到房产,经济价值较大,容易发生纠纷。当以“白字黑字”予以证明,这也是避免纠纷的一个重要保障。

(二)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理解另有约定的含义:“老有所居”是居住权设立的意义之一,但是同时也有“老有所养”的意义——甲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A银行,但是保留居住权一直到去世,这期间A银行每月给付甲5000元的生活费,等到甲去世房子的所有权就归属于A银行。

这样的制度就实现了“以房养老”的目的。现在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养老成为了整个社会都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这样的制度可以减轻年轻人赡养老人的压力,也为老年人安度晚年提供了保障!

(三)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还是同样的道理,涉及到房子,经济价值比较大,为了避免后续的纷争,需要在“权利外观”上予以保障。登记对于居住权人和后续的买受人都是一种保障。甲把房子的居住权给了乙,让乙可以在房子里无偿居住20年,这期间甲又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丙,那么问题来了:丙可以要求居住权人乙搬离房屋吗?不可以!乙的居住权经过登记,用“白纸黑字”的形式证明了自己的权利。同样的,第三人丙在买房子的时候也会很清楚的知道房子是有居住权人的。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的避免纠纷的发生。

三、居住权的人身专属性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是对居住权人专属的一项权利,正常来说是不得“转手”他人的。但是居住权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否可以一起居住呢?甲把自己房子的居住权给了乙,那么乙的女儿小乙是否可以住在房子里呢?按照法学界通说认为是可以的!这也是公序良俗的体现,总不能因为要住在房子里而让家人分离。

四、居住权的消灭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以上是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法律常识大全的部分备考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栏目还为大家提供法律知识、政治知识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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