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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的注意知识点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2021-08-13 10:16:19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一、起因条件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因此,必须排除假象防卫。而“不法”一般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包括一些侵害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同时这种不法必须具有对人身的进攻性和破坏性。

二、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因此,对于正在进行,肯定的有一个开始和有一个结束。什么时候算不法侵害的开始,着手就算是不法侵害的开始,着手的含义是对法益有现实紧迫的危险。对于正当防卫结束的认定,通常表现为一下几个方面1、不法侵害人丧失行为能力。2、不法侵害人被控制。3、不法侵害自己中止。

三、主观条件

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具有防卫意识,因此需要排除没有防卫意识的情形。防卫挑拨、相互斗殴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具有的是故意伤害的意图,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

四、对象条件

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

五、限度条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对于防卫限度,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主要表从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法侵害的缓急、不法侵害的权益进行判断。

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成立特别防卫,需具备以下条件:1、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2、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即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3、实施特别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4、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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