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 [2005]18 号)、 《中共中央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 〔 2006 〕 16 号)、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 〔 2006 〕 15 号) 精神, 自治区决定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计划(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计划
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 2006 年起连续 5 年每年招募 200 名左右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安排到我区 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 县乡镇、艰苦边远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为2 年。
二、招募对象和条件
招募对象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并具备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三、招募程序
自治区“三支一扶”办汇总平衡各市“三支一扶”办 报送的乡镇基层用人需求计划 ,通过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高校毕业生 通过广西人才网进行报名。根据招募计划,自治区“三支一扶”用举办组织“双选会”等方式,开展双向选择工作。各市 “三支一扶”办、用人单位 依据专业需求、岗位要求,通过面试考核拟定人选,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审核确认名单后予以公示。
四、签订服务协议
由当地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与“三支一扶”大学生签订服务协议。
五、服务期间的管理
服务单位负责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各乡镇领导定期开展 “三支一扶”大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服务期间,人事档案由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免费代管,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
六、经费保障
根据 桂办发 〔 2006 〕 15 号文精神,此项计划从 2006 年起连续实施 5 年,每个参加 “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间由自治区财政厅参照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待遇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七、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及就业推荐
服务期满后就业等相关政策按照 (桂办发 〔 2006 〕 15 号)文件办理。
八、工作要求
各级组织、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共青团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切实有效地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协调和指导“三支一扶”工作开展,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组织实施办法,教育部门负责协调高校招募动员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工作经费,教育、卫生、农业、扶贫、共青团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落实“三支一扶”需求计划及相关政策的实施。
九、分级实施
各市“三支一扶”领导小组可结合当地乡镇基层人才实际需求情况,积极组织实施本地“三支一扶”计划。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广西区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青团广西区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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