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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到广西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招募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2006-06-19 16:16: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集聚我区紧缺专业人才,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一支经过基层砺炼的、有专业发展潜力的高级专业技术骨干后备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6〕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扶贫办、共青团广西区委《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桂人发〔2006〕41号)要求,启动我区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三支一扶”计划从2006年起开始实施,共实施五年。招募对象为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重点安排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急需的各类紧缺专业岗位,做到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第三条招募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专业化挑选、专业化培养、专业化使用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招募工作按照用人单位公布招募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学生自愿报名,学校按条件推荐,用人单位采取面试及适当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自治区人事厅联合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扶贫办、共青团广西区委成立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制定招募计划及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各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三支一扶”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落实本级相关工作。

人事部门为“三支一扶”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方案,协调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教育部门负责高校招募动员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落实及监管工作;教育、卫生、农业、扶贫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落实“三支一扶”计划及组织专家小组进行专业培养指导等工作,各级共青团负责确定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人选。

第六条三级人事部门分工:自治区人事厅负责组织制定全区“三支一扶”计划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计划,协调、指导、检查全区“三支一扶”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上岗前的集中培训,组织年度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活动。

各地级市人事部门负责协调安排落实到本地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单位,负责检查落实“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岗位和生活待遇;负责“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岗位调整工作,并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各县级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用人单位落实“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服务岗位和后勤保障工作,并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日常工作表现、服务业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职责:为“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安排固定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明确职责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各乡镇领导要加强教育,指定一名乡镇领导或技术专家对“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进行“传、帮、带”,帮助解决“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本单位实际提供适当的生活补助,并根据工作需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

第三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事业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三)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专业发展潜力,符合基层岗位专业要求和其他条件。同等条件下,在校有研究成果的优先,毕业研究生优先,家庭困难者优先;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能适应农村基层工作环境。

第九条公开招募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募计划: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协调各市县和用人单位,汇总基层急需专业人才的岗位需求信息,制定招募计划(招募简章)。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有空编单位的需求。

(二)发布招募信息: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发布招募公告及岗位信息。

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根据当年的专业需求,确定参与招募高校名单。并将招募计划(招募简章)送达有关高校。

(三)高校毕业生自愿报名:学生本人在规定的网站上填写《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报名登记表》。

(四)资格审查,组织推荐:资格审查及组织推荐工作由高校负责,具体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或毕业生就业办落实。推荐工作应经过以下步骤:

1、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根据不同的岗位报名情况,将报名人员情况及建议推荐名额反馈给学校;

2、高校毕业生下载报名表交学生所在院(系),由院(系)按照招募条件审核学生申请材料,根据报名学生的表现及本专业2名副教授职称以上专家签署的专业发展推荐意见,提出推荐名单;

3、学生工作处或毕业生就业办复核后,以学校的名义将报名表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

(五)资格复核和确定面试预选名单:自治区、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对高校和专家推荐的名单进行资格复核后,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送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1∶3至1∶6的比例确定面试预选名单。个别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由自治区、市“三支一扶”办公室进行调剂。

(六)面试和考核:自治区、市“三支一扶”办公室与高校、用人单位联合采用各种有效手段,包括举办现场、网络等形式的供需见面会,组织面试和考核,并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七)体检:各高校组织高校毕业生按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和医院,按照全国“三支一扶”办公室制定的体检标准组织拟招募人员分别就近体检,并将体检结果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体检费用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提供。各高校统一组织的体检结果当年有效,不须另行组织体检。

(八)确定拟招募人选:根据面试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招募名单,报自治区、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确定。

(九)公示并确定招募名单: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审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后,反馈给有关高校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确定“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名单,并通知学校及本人。

(十)签订服务协议: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服务地乡镇政府与“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范本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制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备案。

(十一)培训和派遣: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组织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和举行派遣仪式。

第四章  培养和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事部门要把“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培养教育纳入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加强专业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加强与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的联合,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1—2次“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进行更新知识的;根据招募对象的专业分类,协调自治区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相关主管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若干个专家指导小组,通过网上咨询、现场指导、跟班实习、参加高研班等各种方式,加强对“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专业化培养。

第十一条“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要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各用人单位负责对“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进行管理,其日常管理参照在职人员进行。服务期间,“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请假15天以上的,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户口根据本人意愿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服务期满后,凡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应准予落户。服务期间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党团组织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各县人事局要每年组织对“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进行一次考核并总结本县的实施工作,并将考核情况和实施工作总结书面报告市人事局和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要总结全区的实施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在实施过程中,各地有何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反馈。

第十四条对“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实行动态管理。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要进行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岗位工作的,应及时调整。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由个人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县、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复核,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后,解除服务协议,及时调整,不再列入“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人才库管理,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健康状况不好,不能适应农村基层繁重工作需要的。

第十五条“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一年后,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参加研究生、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公务员考试。服务期间,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

第五章 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每人每月生活补贴600元,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的标准与西部志愿者相同,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统一支付。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办理银行卡,将生活和交通补贴直接划入个人帐户,并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招募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第十七条“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期为2年。“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经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简称《服务证》),凭《服务证》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享受中办发〔2005〕18号、国人部发〔2006〕16号、桂办发〔2006〕15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原用人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优先考虑接收有《服务证》的“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凭《服务证》,可采用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招聘。

第十九条“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凭《服务证》参加各类应届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会或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织的人才招聘会,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意向协议的,经市及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按有关规定,直接进入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程序。

第二十条从2006年起,自治区、市级党政机关招收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每年划出一定的职位面向经过基层锻炼特别是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区财政拨款的各级事业单位(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类岗位应原则上从具有2年以上乡镇、村、社区、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聘。

第二十一条与西部志愿者一样,工作期满一年的“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笔试成绩可加5分,在考试考察合格后,优先录用。对获自治区、市有关部门表彰的“三支一扶”先进个人,鼓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建立人才库,对“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加强管理和后续服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并将相关信息在中国、广西人才网上发布;要按照专业化挑选、专业化培养、专业化使用的原则,将获《服务证》的“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中的优秀分子纳入广西高级专业技术后备人才培养计划,有针对性地提供;还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用人单位的使用情况,经组织考核,精选德才兼备、工作业绩优秀、专业潜能突出人员到国内外知名院校接受或攻读相关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地级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参照本暂行办法积极组织实施当地的“三支一扶”计划。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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