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优惠政策的通知
根据我市八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6〕88号)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起,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经审核批准参加重庆市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简称“三支一扶”大学生),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限内,其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区县)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由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设立的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满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可将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由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2年。
三、“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限内,由区县团委在每个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乡镇择优选拔1-2名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
四、“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自愿留在基层的,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大学生。
五、“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工作,服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执行)。
六、“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一年内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笔试成绩总分加5分。
七、“三支一扶”大学生到我市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其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八、“三支一扶”大学生到我市艰苦边远地区服务期满后报考市内成招专升本的,享受我市现有的“长期在贫困地区工作加30分”的优惠政策;属于在库区服务的,享受我市现有的“库区考生加15分”的优惠政策,两项可累加。
九、“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到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的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教龄。进入机关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十、“三支一扶”大学生具有大专学历服务期满3年或具有本科学历服务期满1年的,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入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后,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可提前1年申报评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硕士学位服务期满2年的,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含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有关执业资格)。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医学专业毕业,在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1年后可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十一、全市各级组织、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共青团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兑现落实优惠政策,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并按照渝委办发〔2006〕27号文件的要求,确保“三支一扶”大学生充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局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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