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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 2008-11-18 15:38: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05]57号)精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进社区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管理,确保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支一扶”工作是国家为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采取的一项措施。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进社区工作。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后,协议自行解除,自主择业。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根据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年度招募计划、服务岗位要求、报名基本条件,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农牧厅、卫生厅、扶贫办、团委组成。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全区“三支一扶”工作计划的实施。

(一)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事厅,其职责为:

1、负责制定年度招募工作方案,制定相关政策,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三支一扶”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三支一扶”工作情况。

2、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招募报名、资格审查、确认、派遣等工作。

3、建立高校毕业生从事“三支一扶”工作人员信息管理库。

4、根据考勤结果,负责核发“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交通补贴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交通补贴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体检费等经费的审核、拨付工作。并按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自治区教育厅、农牧厅、卫生厅、扶贫办、团委分别负责监督指导本系统“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市、县(市、区)结合实际成立由人事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各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工作。

(一)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教育、农牧、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根据农村基层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编制需求计划,于每年1月底之前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三支一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考勤汇总、年度考核及服务期满考核工作。

(二)市、县(市、区)教育、农牧、卫生、扶贫办、团委等部门负责与服务单位、“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签订“三方”服务协议及“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工作;定期对本系统“三支一扶”工作进行督查,总结“三支一扶”工作经验;及时将“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情况、查处“吃空饷”人员情况通报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合理安排服务岗位。建立健全“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档案。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培训、生活、安全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日常考勤、考核工作。妥善处理“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发生的问题和事故,并及时上报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

(三)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考核,分平时(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平时考核由服务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由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汇总后报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依据主管部门考核汇总表进行抽查。服务期满的考核由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和服务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一般在每年的7月底前完成, 8月初由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将本县“三支一扶” 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三支一扶” 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学五个方面。

德:指政治坚定,思想进步,道德规范,志愿服务意识浓厚;

能:指工作能力的发挥和提高;

勤:指工作勤奋敬业,模范遵守规章制度;

绩:指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取得了好的成绩;

学:指坚持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控制在本县“三支一扶”人员的10%以内)、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优秀: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勤奋,成绩突出,完成工作任务出色。

合格: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服务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遵守规章制度,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要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做好年中、年度工作总结。严格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凡请假15天以上的,须经服务单位同意并报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审批,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新招募人员不按时报到上班或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超过10天的,视为自动解除协议。

第十条 服务单位每月20日将“三支一扶”人员考勤情况如实上报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于25日前送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同时分别抄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当月28日上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 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工作或采取其它形式就业的,服务单位应及时解除协议,终止服务,并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费、交通费补贴。

第十二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 “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颁发《高校毕业生到 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

考核不合格的,不颁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不享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因管理、考核等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按程序提出复议或仲裁。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 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服务资格,并记入个人档案:

(一) 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单方终止服务的;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三支一扶”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安全、财产损失等行为的;

(五)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

(六)一人重复多头报名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 高校毕业生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参加服务单位党(团)组织活动。申请入党(团)的,由服务单位党(团)组织按照党(团)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党团费的交纳标准按服务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县考勤、考核工作进行检查。对服务单位或主管部门瞒报、隐报考勤,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生活费、交通费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 高校毕业生服务期年度(期满)考核合格者,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其“三支一扶”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

第十九条 服务期年度(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者,三年内报考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给予加分;宁南山区各县和红寺堡开发区招考公务员或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从招考(聘)名额中切块用于招聘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者,笔试成绩给予加分。具体规定由自治区考试录(聘)用主管部门在当年招考简章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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