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推进“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根据《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藏人发〔2006〕3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招募我区高校毕业生主要到乡镇从事“三支一扶”工作。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根据自治区“三支一扶”年度招募计划、服务岗位要求、报名基本条件,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教育厅、财政厅、农牧厅、卫生厅、扶贫办、公安厅、团委组成。负责全区“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全区“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协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三支一扶”人员相关政策,组织成员单位对“三支一扶”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三支一扶”工作情况。
(二)负责制定、发布“三支一扶”年度招募工作方案和计划。
(三)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招募“三支一扶”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派遣等工作。
(四)负责建立、管理“三支一扶”人员信息库。
(五)负责制作、颁发我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六)协助有关部门办理“三支一扶”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七)负责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经费预算、资金申报以及决算编报等工作,同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经费支出情况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考核奖励等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并按年度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逐级下达。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农牧厅、卫生厅、扶贫办分别负责监督指导本系统“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指导本系统做好“三支一扶”人员户籍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地(市)、县(市、区)结合实际成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协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各部门要指定业务部门和专人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管理工作。
(一)各地(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三支一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三支一扶”人员岗前培训、协议书签订和其它管理工作。
(二)各地(市)、县(市、区)教育、农牧、卫生、扶贫办等部门负责本地“三支一扶”人员年度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定期对本系统“三支一扶”工作进行督查,总结“三支一扶”工作经验。
第九条 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三支一扶”人员所学专业合理安排其服务岗位。建立健全“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档案。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学习、培训、生活、安全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工作。妥善处理“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发生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三)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四)认真做好“三支一扶”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三支一扶”人员思想动态,教育引导他们遵纪守法,虚心学习,服从管理,努力工作。
第三章 政策待遇
第十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限为3年。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可参加当地的符合各类专业技术报名资格条件的考试。
第十二条“三支一扶”人员享受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参保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承担,并对承保机构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鼓励“三支一扶”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参保办法及相关待遇按照《关于“三支一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藏劳社办[2008]478号)执行。鼓励“三支一扶”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其标准为:二类区2800元,三类区3000元,四类区3300元。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享受一次休假,假期为40天,路途天数由服务单位参照同类人员的标准计算,其往返费用由服务单位参照同类人员的标准予以报销,所需经费由服务单位承担。服务期间,事假累计达到40天的,不再享受休假。
第十六条服务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三支一扶”人员出差时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应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出差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服务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自治区每年使用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工作人员)名额,用于定向考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今后,“三支一扶”人员报考公务员(工作人员),既可报考定向考录的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不再实行加分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服务期满一年以上且年度考核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在进入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后,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并落实社会保险等的接续。
第十九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三支一扶”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对服务期内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三支一扶”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四章 组织招募
第二十一条 每年1月底前,根据基层岗位需求情况,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会同本县(市、区)教育、农牧、卫生、扶贫办等部门,按照《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需求信息表》(附件1)要求编制本地“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每年2月底前,由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汇总本地(市)“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并商本地(市)教育、农牧、卫生、扶贫办等部门确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汇总各地(市)“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并商自治区教育、农牧、卫生、扶贫办等部门核定招募计划。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制定年度招募方案,并向社会发布招募公告。
第二十五条 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市)“三支一扶”人员招募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高校毕业生报名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报名登记表》(附件2)。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对各地(市)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复审后,负责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后,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划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确定招募人员名单。
第五章 接收和安置
第二十七条 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出具《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报到介绍信》(附件3),介绍“三支一扶”招募人员到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报到。
第二十八条 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按照当年招募计划,介绍“三支一扶”招募人员到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报到。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安排“三支一扶”招募人员到服务单位报到。服务单位要妥善安排好“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对“三支一扶”人员,要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热情关心,管理上严格要求。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条 由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三支一扶”人员填写《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协议书》(附件4)。
第三十一条 “三支一扶”人员可持由自治区教育厅出具的《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和本人毕业证书,将户口落到入学前本人户籍所在地;也可在“三支一扶”服务期间,由本人或服务单位申请,将户口迁至本人服务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服务期限内解除协议或服务期满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由本人或原服务单位向属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提出迁户申请,公安机关予以办理。
第三十二条 支医、支农和扶贫“三支一扶”人员的学生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教“三支一扶”人员的学生档案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三支一扶”人员学生档案。
服务单位要建立“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档案,记录他们工作等情况,“三支一扶”人员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协议书》、考核等有关资料要及时装入其管理档案。服务期限内解除协议或服务期满后,支医、支农和扶贫“三支一扶”人员的管理档案转至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教“三支一扶”人员的管理档案转至当地县(市、区)教育部门。
第三十三条 “三支一扶”人员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三支一扶”人员要积极参加服务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申请入党(团)的,由服务单位党(团)组织按照党(团)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党(团)费交纳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地(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按照《西藏自治区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名册》(附件5)的格式标准准确、完整地采集相关信息,建立并动态管理“三支一扶”人员信息库。入库信息要妥善保存,并每季度逐级上报一次。
第三十五条 服务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三支一扶”人员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结果定期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报名参加我区公开考录公务员(工作人员)考试,须持服务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考试合格被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三支一扶”人员办理录用派遣等相关手续时须持服务单位终止服务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休产假,经服务单位报请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批准之日起计算假期。产假结束后,可回原服务单位继续工作至服务期满。产假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休产假人员情况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报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三支一扶”人员请事假15天以上的,须经服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九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学五个方面。各地(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和服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6)、《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附件7)的要求,认真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四十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确定;服务期满考核优秀等次名额由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确定。优秀等次名额不得超过当年本地(市)或县(市)“三支一扶”人员总数的20%。
第四十一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第四十二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服务或采取其他形式就业的,服务单位应及时解除协议,终止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及时通知县(市、区)财政局自终止服务下一月起停发其工作生活补贴。
第四十三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服务资格:
(一)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单方终止服务的;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服务单位规章制度的;
(五)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安全、财产损失等行为的;
(六)新招募人员不按时报到上班的;
(七)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超过10天的;
(八)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被取消服务资格的“三支一扶”人员,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及时通知县(市、区)财政局自取消服务下一月起停发其工作生活补贴。
第四十四条 终止或被取消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须填写《西藏自治区解除“三支一扶”服务审批表》(附件8),该审批表装入其管理档案。有关情况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四十五条 各地(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协调管理工作机制建设,明晰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三支一扶”计划各项政策和措施。
第四十六条 各地(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深入了解“三支一扶”人员上岗服务等情况。要关心爱护“三支一扶”人员,及时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每年春节、藏历新年前夕,由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协同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慰问“三支一扶”人员活动。有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四十八条 各地(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支一扶”人员,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典型事迹,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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