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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四川省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四川省委组织部 2004-12-30 10:20: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选调生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调生是指省委组织部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选调并主要分配到基层工作,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重点是培养基层党政领导后备人选,同时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培养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做好选调生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按需选拔、合理安置原则;

(四)注重培养、动态管理原则;

(五)全面发展、大胆使用原则。

第二章 选调条件

第四条 选调生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是非观念明确,作风正派,艰苦朴素,有奉献精神;

(三)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有发展潜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五)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取得学士学位以上(含学士)的应届毕业生;

(六)大学本科毕业生2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28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2周岁以下;

(七)身体健康。

第三章 选调程序

第五条 选拔选调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报送需求计划。各市(州)委组织部及省级部门根据编制空缺,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选调生需求计划,书面报省委组织部。

(二)确定选调数量及结构。省委组织部根据全省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选调生需求计划,确定每年的选调生数量及结构。

选调生人数列入当年干部编制计划。女学生一般不低于20%,少数民族学生应占一定比例。

(三)发布简章。向有关高校公布选调生选拔简章。

(四)宣传动员。有关高校动员符合条件的人选参加选调。

(五)报名推荐。学生自愿报名,院(系)审核,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定同意,按省委组织部分配的拟参加笔试人数的一定比例向省委组织部推荐参加选调的初步人选。参加选调的人选应填写《四川省选调生登记表》。

推荐参加选调的人选由有关高校公示。

(六)确定考察面试人选。省委组织部对学校推荐参加选调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面试人选。

(七)考察面试。省委组织部组织考察面试组对确定为考察面试的人选进行考察面试。根据考察面试情况量化评分。

公布考察面试成绩。

(八)笔试。根据考察面试成绩,分学校按拟参加笔试人员数依次确定参加笔试人员。

公布笔试成绩。

(九)确定拟录用人选。根据考察面试成绩、笔试成绩加权综合,依次确定拟录用人选。

公布综合成绩。

公示拟录用人选。

(十)体检。对确定的拟录用人选,省委组织部委托高校组织到统一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按照规定进行体检。拟录用职位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进行。

(十一)签订就业协议。省委组织部与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选签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

考上当年研究生的,可尊重本人选择。

第四章 分配派遣

第六条 选调生一般应分配到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乡镇、街道和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作。原则上不派遣到籍贯和出生地所在的县(市、区)。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可直接派遣到县(市、区)、市(州)及省级党政机关。

分配方案由省委组织部下达到市(州)委组织部及省级部门干部(人事)处。

市(州)委组织部及省级部门干部(人事)处将再次分配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选调生报到后,在实行公务员制度单位的,由市(州)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第八条 高校接到选调生的分配去向通知后,按照分配去向,及时将档案转递到有关的市(州)委组织部或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其中分配到地方基层单位的,由市(州)委组织部转递到县以上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章 培养锻炼

第九条 以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为重点,全面提高选调生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条 选调生培训计划列入干部培训规划。对新确定的选调生,上岗之前,进行岗前培训;工作一年后,在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省委组织部有计划的举办县处级选调生培训班;各市(州)委组织部也要适时举办选调生培训班。

第十一条 适时选派部分选调生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学习考察、到国(境)外学习深造,到上级机关或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直接分配到省、市、县级党政机关的选调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当下派到基层工作1至2年。

要注意对选调生进行多岗培养锻炼。科级以下选调生在同一岗位工作2至3年,一般应进行轮岗交流或跨单位交流;科级选调生还可根据需要进行跨县(市、区)交流。

要分配给选调生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把他们放到艰苦的环境中经受磨练。

第十二条 各级组织部门和选调生所在单位要重视做好选调生思想政治工作,关心选调生的政治进步。

第六章 选拔使用

第十三条 对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要大胆选拔使用。表现特别的,可按规定破格提拔。

选调生职务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报上级组织部门。

第十四条 选调生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两年后,一般应调整交流到能更好发挥其作用的部门或岗位。适合做乡镇、街道或机关领导工作的,及时提拔到领导岗位;适合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及时调整到县以上党政机关。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人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挑选。

第十五条 对经过一定时间锻炼,德才素质好、表现、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应列入相应后备干部名单进行培养。

第七章 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选调生按同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选调生考核、奖惩、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等按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选调生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逐步建立选调生信息资料库,跟踪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和使用情况。

市(州)委组织部、省级有关部门干部(人事)处每年年底向省委组织部上报选调生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再纳入选调生管理:

(一)本人不愿意从事党政工作的;

(二)干部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服从分配的;

(五)参加工作10年内没有走上正科级领导岗位或15年内没有走上县(处)级领导岗位的;

(六)因其它原因不宜作选调生的。

调整出选调生的名单,由市(州)委组织部或省级部门干部(人事)处报省委组织部审定。

第二十一条 选调生的调动须经组织部门同意,按分工和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转任)手续。在本市(州)内调整工作单位的,须经市(州)委组织部同意;市(州)之间调动,由市(州)委组织部协商,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市(州)调省级机关的,须经省委组织部同意。

第二十二条 市(州)委组织部要把对选调生的培养、使用情况作为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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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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